原題:印發名錄 強化管控 長春嚴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長春晚報7月16日訊(記者 康重華 通訊員 李春暉): 15日,記者從長春市生態環境局獲悉,日前,該局印發《2019年度長春市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排污單位名錄》,要求富奧汽車零部件傳動軸分公司、一汽東機工減振器有限公司等58家單位,採取綜合治理措施,確保揮發性有機物達標排放,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
據長春 市生態環境局專家介紹,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體物。近年來,長春市細顆粒物(PM2.5)污染控制取得積極進展,已達到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規定的標準。但監測數據顯示,春夏季臭氧(O3)污染問題逐漸顯現,揮發性有機物(VOCs)成為現階段臭氧(O3)生成的主控因子。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印發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是深入貫徹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全面加強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重要舉措。全市各級生態環境監察部門將強化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污單位的監管,要求納入名錄的單位,實施“一企一策”的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措施,制定實施污染物排放自行監測方案,安裝在線監測設施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規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善運行管理臺賬記錄並保存三年。
凡是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未採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未採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責令其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