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臨時工的使用上,呈現出“剛需”與“無關緊要”的矛盾綜合體:一方面,行政執法部門強調人員不足,需要臨時工來參與行政執法工作,甚至獨立執行任務;另一方面,臨時工在參與執法時常被質疑,出現問題時屢屢被拋出當作“替罪羊”。
長期以來,臨時工執法及其帶來的問題,飽受社會詬病。一些基層行政執法單位讓沒有執法資質的臨時工走上執法一線,容易出現執法不公、粗暴野蠻執法甚至亂處罰亂收費等問題;在一些惡性公共事件中,臨時工還頻頻成為“替罪羊”,引發社會衝突、引爆社會輿論。陜西省延安市發生的“城管跳腳踩商戶頭部”事件、浙江省蒼南縣5名城管打傷拍照路人事件、貴州省凱里市城管打砸女水果商販事件,相關部門均稱“他們是臨時工”。今年7月,“稱政府車有特權”引起輿論譁然的鹽城阜寧縣交警大隊違章處理中心工作人員焦愛芹,也是非正式警務人員。
出了問題都推到“臨時工”身上,問題是,按照相關規定,臨時工並不具備行政執法資質。他們衝到行政執法第一線,背後是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的授權。其行為後果,不該也不應讓其獨自擔責,理應由授權者共同承擔。而且,聘用臨時工輔助甚至代替正式執法人員執法,將其推到前面幹活,已經埋下了臨時工充當“替罪羊”的伏筆。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治理任務不斷增多,一些行政執法機構原有的執法力量,難以承擔繁重的執法任務,但在國家嚴格控制行政機構編制的大背景下,一些基層部門不得不聘用臨時工參與執法。這些臨時工,在彌補行政執法機構編內人員不足、保證執法工作正常開展的同時,也引發了不少問題。有的行政執法機構編內人員將自己的份內工作特別是苦活累活,都交給臨時工去做,而臨時工是編外人員,工資待遇、晉陞空間等都遠遠不如編內人員,他們有時就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去“任性”,由此帶來的權力尋租、暴力執法屢見不鮮。因此引發各類糾紛和社會矛盾,傷及了相關部門的公信力。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不讓臨時工成為“替罪羊”,需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一次嚴格清理,明確行政執法機構臨時工的身份地位,嚴格界定其工作職責,讓其權責相符;要根據社會治理實際,適當增加行政執法機構人員編制,特別是充實一線、基層執法人員,並對其進行效能考核,讓其成為執法主體;要推動機構改革,將一些階段性、輔助性、後勤服務性等工作,採取項目購買或服務外包方式解決,而不是交由臨時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