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京出臺辦法加強租房管理 明確不動産權證上須註明“租賃住房”
9月9日,南京市政府正式發佈《南京市市場化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自2019年10月10日施行。
金陵晚報記者注意到,辦法所稱的市場化租賃住房,是指採用市場化運作、由企事業單位投資、用於租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不含政府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等租賃住房。南京共發佈28條管理辦法,有效期兩年。
辦法提出,配套建設的租賃住房以整幢、整單元或整層為最小單位,不足一單元或一層的應在同單元或同層內集中佈置,原則上以中小戶型為主。
符合條件的産業園區經批准,可將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佔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提高到15%,重點建設集體宿舍、員工宿舍,出租給園區職工居住,不得改變原用地性質,不得轉讓、不得分割抵押。建設單位應當在租賃住房竣工備案後60日內,申請辦理不動産登記。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和規劃核準用途依法登記,在不動産登記簿及權屬證書附記欄註明“租賃住房”。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的,實施主體原則上為項目所在鎮街或村集體經濟組織。
南京鼓勵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作開發建設,合作雙方需成立新企業實施項目開發建設的,集體經濟組織所佔份額比例必須高於50%。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後,實施主體向規劃資源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産登記;登記機構應按項目整體登記,不予辦理分割登記,並在權利證書上註明,房屋類型為“集體租賃住房”,僅用於租住,不得轉讓、抵押。
此外,辦法明確,本辦法出臺前,已經出讓的租賃用地、競配建所建成的租賃住房,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執行。(金陵晚報 記者 錢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