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毒品犯罪案件重刑率達31.02%

2018-06-25 13:10:30  |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  編輯:楊海峰   |  責編:董健雄

       國際在線遼寧頻道報道(丁婉瑩):6月22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新聞發佈會,通報2017年以來遼寧省法院審判毒品犯罪情況及總體毒情形勢,同時公佈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遼寧毒品犯罪案件數連續三年下降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李曉林在發佈會上介紹,遼寧毒品犯罪案件數和審判人數連續三年下降,遼寧毒品犯罪預防、打擊效果明顯。從毒品犯罪類型看,案件量前三位的仍然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從毒品犯罪分佈地區看,瀋陽、大連、丹東、鞍山排名靠前;從製造毒品犯罪情況看,2017年遼寧判處的製造毒品犯罪已出現于大連、丹東、營口、葫蘆島、鐵嶺等地。

  據了解,遼寧法院依法堅決對重大毒品犯罪適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並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2017年,遼寧毒品犯罪案件重刑率達31.12%,同比2016年提高9個百分點,同比全國法院24%的重刑率高7個百分點,比遼寧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高21.66個百分點。2018年1-5月,毒品犯罪案件適用重刑率31.02%,同比2017年上升約4個百分點。

  案例一:販賣一瓶糖漿也被判刑

  被告人支某某夥同被告人張某于2016年3-5月間,先後多次以每瓶150元至200元不等的價格,向吸毒人員劉某某等四人販賣復方鹽酸可待因糖漿477瓶,從中非法獲利。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16時許,向吸毒人員劉某某販賣復方鹽酸可待因糖漿1瓶,將贓款200元交給支某某。

  三被告人均犯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支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管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二:幫別人取含毒郵件成共犯

  2016年5月19日9時許,被告人王某1受被告人王某2指使領取快遞郵件時,被偵查人員抓獲,在其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晶體粉末1袋,凈重0.02克;郵件內查獲甲基苯丙胺晶體3袋,凈重共1437.4克,含量分別為38.8%、35.7%、32.8%。隨後,偵查人員至王某2家中將其抓獲,從其家中查獲甲基苯丙胺晶體2.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2.6克。

  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撤銷其因犯聚眾鬥毆罪宣告的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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