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司法廳關於疫情防控期間 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減免有關費用的指導意見

2020-02-22 14:21:56  |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  編輯:李靜   |  責編:胡曉萌

各市司法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實《遼寧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生産經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優化營商環境,全力支持企業開工復工,切實減輕企業法律服務費用負擔,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組織動員全省律師,為企業復工復産提供優質優惠的法律服務

  1.教育引導全省律師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感,為全省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産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免費、優質的法律諮詢服務。

  2.為全省戰鬥在疫情防治一線和支援湖北省疫情防治的醫護人員,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3.鼓勵全省律師為在疫情期間遭受重大損失、復工復産困難的企業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4.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實踐優勢,廣泛宣傳有關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復産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以印製紙制手冊、製作電子文檔等形式,向全社會發放遼寧省律師協會編輯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企業熱點法律實務問題操作指引》,以營造良好社會法律服務環境。

  二、支持公證機構開展公益活動,為疫情防控一線人員和涉疫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5.為全省組織奔赴武漢的援助醫療團隊做好公證公益服務,對醫療團隊的醫護、防疫人員申請的委託、聲明等涉及人身權益公證實施免費辦理。

  6.對參與疫情防控的醫務工作者、軍人、政法幹警、新聞工作者、志願者群體、患病群眾及其家屬提供免費公證法律諮詢。

  7.公證機構對於因疫情影響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辦以下公證事項的,按照收費標準給予20%以上的減免。

  (1)對企業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會議進行監督保全,支持企業正常運轉。

  (2)為企業授信、借款、還款協議、擔保等合同辦理公證,協助清收已到期往來款,對達成還款協議的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協助企業解決融資困難渡過難關。

  (3)對企業由於疫情造成的延長假期、延遲復工、交通管控等原因,導致面臨不能按約定履行合同帶來的違約風險,提供提存公證,合理規避風險。

  (4)對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搬遷、封存企業的設備和物資時,充分發揮公證的證據保全作用,保障企業財産不受損失,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8.免費為企業、個人等針對疫情的捐贈行為辦理公證,為有關部門或者公益性社會組織保管、使用捐款捐物提供公證服務,增強公益活動透明度和公信力。

  9.倡導公證機構為社會緊缺物資的配發進行現場監督,配合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取證,嚴厲打擊哄抬物價,製造、銷售假冒偽劣産品行為,並對公證費用予以減免。

  三、確保司法鑒定機構提供便捷及時鑒定服務,為困難企業和群體減免鑒定費用

  10.司法鑒定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嚴重企業的案件優先受理、加速辦理,對確因疫情造成服務費用繳付困難的企業,尤其是受疫情影響較嚴重的中小企業,可以緩繳並鼓勵減收服務費用。對減收服務費用的,除鑒定耗材收費以外的部分,減收幅度應不低於20%;鑒定人出庭作證除差旅費外,誤工費減收不低於20%。

  11.對特別困難的企業以及按照國家或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的傷殘人員創辦的企業,支持機構免收鑒定費用,切實減輕這類企業負擔。

  12.為特殊群體提供上門免費服務。對活動不便、路途特別遙遠的被鑒定人,提供低成本、免費上門服務。最大程度減少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機關工作效率。

  四、發揮仲裁製度優勢,為企業減輕爭議解決費用負擔

  13.為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個人開通專項服務,實行案件優先受理,落實專人負責辦理,所有案件立案費全部予以免除。同時,根據企業的需求,免費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仲裁專業法律諮詢服務,為企業有序復工復産提供法律支持。

  14.對從事民生和疫情防控保障物資生産的重點保障企業及其上下游關聯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減收不低於20%的受理費和處理費。同時,採取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盡可能縮短審理期限,減少企業損失。

  15.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響導致正常生産經營等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中小微企業、“三農”企業和個人,減收不低於20%的受理費。在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結合案件進行的不同階段,在已減免仲裁受理費的基礎上再減免10%以上收費。

  各市司法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引導全省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主動服務大局,努力在開展疫情防控專項法律服務中踐行初心使命,經受複雜考驗,體現責任擔當,深刻認識支持企業開工復工的重大意義,切實減輕企業法律服務費用負擔,為保持經濟平穩運行和社會和諧穩定做出貢獻。

  以上減免費用的時間限于疫情防控期間。

                                                     

                                                                                                                                       遼寧省司法廳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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