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对大量囤积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说不 吉网原创-第一新闻 晓吉 304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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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对大量囤积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说不

2020-01-27 16:55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27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召开加强医疗防控用品药品及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督检查新闻发布会。向全省各界介绍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省市场监管厅在加强医疗防控用品药品及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管方面所做的工作和下步工作安排。

  严查价格违法行为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副厅长刘顺昌介绍,第一时间在省内媒体和部门网站上向省内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布《涉及防控新型肺炎疫情相关用品药品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书》。《提醒告诫书》明示了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强调重点严厉打击哄抬防控新型肺炎应急药品、消杀药械、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截至1月26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向防控疫情医疗用品生产企业、各类医药用品经销单位累计发放《提醒告诫书》8520份,起到了较好的宣传震慑作用。

  疫情防御期间,每日抽查部分零售药房、超市、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密切关注对防控疫情的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商品以及粮油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截止到2020年1月26日,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964人次,检查各类经营场所2625个,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25起,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经营者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坐地起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虚假宣传、散布涨价谣言等价格违法行为,较好地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1月26日至1月27日,省市场监管厅与长春市局在长春市区针对疫情防控医疗用品药品开展价格执法检查。共检查15家药店,1家大型超市,发现这些药店经营的口罩、相关消毒用品非常紧缺,但价格相对平稳,超市经营的各类重要民生商品品种丰富,价格基本稳定。

  开展“拉网式”价格监督检查

  谈到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刘顺昌介绍,将对疫情防治相关的口罩等商品及生活必需品开展“拉网式”价格监督检查,对药店、商超、农副产品市场、商业街区、电子商务平台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确保检查范围全覆盖,不留死角。

  向各市州、县市区局提供《价格提醒告诫书模板》,要求各地统一印制告诫书,发放到所有医疗用品生产和经销单位,加大提醒告诫力度,持续加强对经营者的引导,加大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广泛采取提醒、告诫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推进价格监管关口前移。

  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核查,依法处置。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举报。

  省厅将派出五个督导组分赴各地,对各市、县防控疫情市场价格监管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监管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取得实效。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记者追问

  问题一:如果我省出现哄抬、囤积涉及防控疫情相关用品药品等价格违法行为,你部门将怎样处理?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副厅长刘顺昌回答: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如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经营者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市场监管部门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问题二: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好涉及防控疫情相关用品药品的同时,如何保障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稳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价监竞争处处长马强回答:要求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重要民生商品的生产加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涉及猪肉、禽肉等重要民生商品虚假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举报处理,对群众反映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线索,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受理、认真调查、妥善处置、及时反馈,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问题三: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销售涉及防控疫情相关医疗用品药品存在假冒伪劣及价格欺诈等其他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价监竞争处处长马强回答: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无厂名、厂址、假冒伪劣、涉嫌没有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行为,将视违法事实的属性,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坚决严厉查处。

  问题四:市场监管部门对我省涉及防控疫情相关用品药品的经营者有那些要求?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副厅长刘顺昌回答:一是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诚信经营。二是要求经营者严格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国吉林网记者 李易书 图片 张秋磊 视频 郑子侯

编辑: 晓吉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