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修法就是要解決"民告官"的"難"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時】
修法就是要解決“民告官”的“難”
——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行政訴訟法修改答記者問
152票贊成、0票反對、5票棄權。11月1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這是行政訴訟法施行24年來進行的首次修改,修法過程始終受到全社會高度關注。在隨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有關部門負責人對修法的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行政訴訟法很重要的一個特殊性就在於它是保障‘民告官’的法律。實施24年來,社會評價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這‘三難’問題上行政訴訟比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突出。修法就是為了解決這些具體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説。
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將立案審查改為登記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在解決“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和引導百姓“信法不信訪”方面有哪些亮點?
“此次修法擴大了受案範圍。”信春鷹回答説,受案範圍有限是原來立案難的原因之一。由於範圍有限,公民想要找司法救濟,但到法院卻立不上案。修改後的法律不但擴大了受案範圍,還暢通了渠道。“如將立案審查制度改為登記立案制度,是我們按照四中全會決定的精神連夜修改,也是跟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地配合,在解決立案難這個問題上向前大大地推進了一步。”信春鷹説。
信春鷹還介紹説,針對審理難,新法完善了管轄制度,包括提級管轄、跨區域管轄、巡迴法庭等;針對執行難,新法增加了對行政機關負責人拒不執行的責任,嚴格到可以拘留。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實施是一個系統工程,光是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按法律規定落實外還不夠,還有一個更重要的主角,就是作為原告的法人、公民和社會組織,在保障自身權利的同時一定要依法維權。”信春鷹強調。
跨區管轄寫入法律,設行政法院是誤傳
修法過程中,行政案件管轄制度的調整一直是焦點。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增加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也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特別指出,由於涉及體制問題,管轄制度的調整需要相關部門的配合,很難有一個完全的時間表。但是有一點,最高人民法院將全力推進這項工作,儘早得到落實。
江必新還回應了近期有媒體報道的“上海將專設行政法院”一事,明確表示“這是一種誤傳”。
“我們沒有安排成立專門的行政法院這樣一種打算。”江必新説,“但是,有一個安排,就是利用原來鐵路法院的框架,把一部分行政案件,還有一部分與交通有關的刑事案件、與行政訴訟有關的民事案件,指定到原來的鐵路中級法院或者是基層法院來進行管轄,現在正處在試點階段。這個法院不屬於專門法院系列,又不是一個完全的普通法院,它的特點就是跨行政區劃的一個普通法院。”
行政機關要經得起“告”、配合“告”、減少“告”
作為行政訴訟的主體,行政機關如何保障法律的貫徹和實施?
對這個問題,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夏勇回答説,行政訴訟就是“民告官”,對各級行政機關來講,首先要經得起“告”,這要求各級行政機關要切實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準。“此次修改擴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行政機關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準,確保各類行政行為都能夠經受法律的檢驗。”夏勇説。
夏勇表示,行政機關還要配合“告”。這次修法在加重行政機關應訴法律責任方面有一些硬性的規定,如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等。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更加積極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特別是行政機關內部要健全行政應訴的配套制度。
“對行政機關來講,更重要的是要從源頭上減少‘告’。”夏勇説,打官司對老百姓來講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從根本上講,行政機關還是要通過進一步做好改革發展、改善民生的各項工作,切實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真正讓老百姓滿意,從源頭上預防和消解行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