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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301公交車"爆炸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

2015-12-31 00:40:39|來源:新華網|編輯:楊玉國

  新華網廣州12月30日電(記者毛一竹)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30日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廣州“301公交車”爆炸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處被告人歐長生犯爆炸罪、破壞交通設施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歐長生因為身體患病、久治不愈等原因對社會産生不滿情緒,繼而決定實施報復社會的行為。經過週密策劃,被告人歐長生從2014年6月到2014年7月14日期間,購買相應材料後自製了7個爆炸裝置。2014年7月15日19時許,歐長生攜帶所製造的其中一個大號爆炸裝置搭乘301路公交汽車。當該公交汽車行駛至廣州市海珠區廣州大道南708號由北往南方向的敦和公交車站時,歐長生趁公交汽車到站上下客之際,點燃爆炸裝置並迅速逃離公交車。爆炸裝置在301路公交車爆炸,致2人死亡、16人重傷、11人輕傷、8人輕微傷。發生爆炸的301路公交車損毀嚴重,該車及車內設備總損失價值為人民幣534629元。

  2014年7月16日12時許,公安人員將被告人歐長生抓獲歸案,並在其租住處查獲其餘6個爆炸裝置等物品。經查,歐長生還在外地實施了兩起嚴重破壞交通設施的犯罪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歐長生實施爆炸行為,致多人死亡、重傷、輕傷、輕微傷,並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被告人歐長生主觀惡性極大,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危害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依法應予嚴懲,以爆炸罪判決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破壞交通設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歐長生一人犯數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被告人歐長生表示要考慮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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