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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發佈破産審判典型案例 為妥處"僵屍企業"提供借鑒

2016-06-15 15:03:34|來源:國際在線|編輯:李邵鵬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吳倩):最高人民法院15日首次發佈10起破産審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破産重整、破産清算、關聯企業合併破産等多種類型。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案例在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市場化方式推動企業重整、創新資産處置方式上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將對清理和處置“僵屍企業”、化解産能過剩、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有益借鑒。

  破産是企業發展中最不願遭遇的情形。從2007年《企業破産法》施行以來,每年法院受理的破産案件僅在2000件左右。這一挽救危困企業、規範市場主體退出的法律制度顯然還沒能充分發揮作用。最高法民事審判庭楊臨萍庭長認為,這主要源於社會公眾對破産還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首先認為破産就是清算,就是‘死亡’,事實上《破産法》早已給出鮮明答案,破産包括破産重整、破産和解、破産清算。第二,債務人不想申請破産,甚至跑路來躲避而不選擇正當法律程式,債權人情願選擇執行程式,因為執行程式可以讓自己這一方獲得更大利益,而不願意選擇破産程式來進行公平清償。”

  為引導社會公眾全面正確認識破産法律制度,最高法15日遴選發佈近年來審理的10個典型案例,其中7個屬破産重整案件。

  上市公司長航鳳凰股份有限公司正是借助破産重整程式擺脫了經營及債務困境,得以“涅槃重生”。長航鳳凰是長江及沿海從事散貨航運的企業。2008年以來受全球金融危機等因素影響,該企業經營陷入困境。經債權人申請,當地法院受理長航鳳凰重整案,並指定破産管理人。管理人以市場化重組方式制定重整計劃,獲得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會議通過。後經資産公開處置、出資人權益調整以及股票公開競價處置,長航鳳凰清償了全部債務。同時,由於股票公開競價處置産生溢價,企業依法獲得約7000萬元資金用於補充現金流,在2014年底實現扭虧。

  楊臨萍表示,企業破産制度既可以公平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又可以實現優勝劣汰、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是法治化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的有效途徑。對於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企業破産制度可以在處置“僵屍企業”、淘汰落後産能、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法院將綜合利用多種破産法律程式,保障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政策的落實,“對雖然已經具備破産原因但仍可能適應市場需要、有挽救價值的企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産重整和破産和解制度,對其進行積極有效的挽救,實現企業再生;對不具有挽救希望和價值、符合破産清算條件的企業,及時啟動破産清算程式,促其快速、有序退出市場;對試圖借破産逃廢債務的非誠信企業,依法適用破産程式中的撤銷權制度和無效制度,撤銷和否定不當的財産處置行為,嚴格追究相關主體責任,維護社會誠信。

  據了解,最高法日前已印發關於破産案件審理中破産企業救治和清算工作的文件,對破産重整企業識別、完善破産管理人制度等作出明確要求,目前還在著手制定破産案件立案受理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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