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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賞”是“你情我願”的自由交往嗎

2016-07-25 08:18:28|來源:中國青年報|編輯:王瑞芳

  “有知名遊戲主播憑玩家打賞,1個小時能掙到4000元;也有自媒體人僅靠網友打賞,月入十來萬元。不過,能獲得如此多‘賞金’的前提是,你有足夠多的粉絲,並且能持之以恒地征服他們。在國外甚至有‘吃播’行業,把吃飯的過程播放給人看,就月入不菲。”“打賞”一詞最近在微博、遊戲和網絡直播等網絡空間上很流行。網絡直播吃飯、在電腦上寫網絡小説、在微博裏發點心靈雞湯,就能贏得無數粉絲崇拜,讓粉絲們沒錢的“點讚”,有錢的“打賞”,賺取人氣和大把鈔票,這一切自然得歸功於網絡社交媒體的繁榮興盛。

  “打賞”在形式上是一種“自由交流”

  對個體之間的社會交往而言,有人認為打賞不過是“你情我願”,體現了自由平等交往的互聯網精神。對於打賞者而言,隨便敲一下鍵盤,便可以將自己的心意表達,只要是心甘情願,無論奉送出去多少銀兩,旁人管不著。甚至有人這樣説:“我打賞你,是滿足我自己,與你無關。”

  對於被打賞者而言,因為自己付出了勞動,奉獻了自己的表演、作品和智慧,所以贏取粉絲崇拜和打賞,無可非議。“打賞”成為粉絲大眾表達對草根偶像崇拜的一種特別方式,有人甚至宣稱“打賞是有史以來最奇特而魅力無窮的商業模式。完全沒有遺憾。其實,它不該被叫做商業模式,就像你不能把寺廟門前擺一個功德箱叫做商業模式一樣,它是一種自由交流的形式,金錢流通只是它的副産品。一個自由人對另一個自由人的無條件的欣賞。非常美麗”。

  “打賞”不僅是網絡社交時代人們特別是年輕人尋求互動交流,滿足自我需求的新型人際交往形式,而且從文化上來看,有人將“打賞”看作草根文化的勝利,是“屌絲的逆襲”,因為“打賞”打破了文化和娛樂精英在寫作、表演等領域裏的壟斷地位,給了更多默默無聞的屌絲青年展示自我的機會。

  “打賞”給了絲們“逆襲的機會”

  在傳統的寫作領域和表演行當中,文化和娛樂精英們牢牢佔據主導地位,著名報刊的版面大多數是留給著名作家的,雖然雜誌的稿費不高,但是有了這塊領地,寫作者可以揚名天下,一般草根作者或網絡寫手給這類報紙雜誌投稿,往往石沉大海,因為你沒有名氣,刊物根本不買你的賬。

  在演員和主播行當裏,想做影視明星或電視臺名主播的普通女孩,按照傳統路徑,通常是先讀影視戲劇類藝術院校,然後在著名影視公司和經紀人力推下走上熒幕,否則不太可能立刻就成為家喻戶曉的大明星。但是互聯網給了屌絲們“逆襲的機會”,草根的青年網絡寫手們靠著在網絡上的勤奮寫作,收入和粉絲數量可能遠遠超過那些所謂的著名作家;靠網絡直播,papi醬這樣一個普通的中央戲劇學院女生還沒走出校門,已經紅遍整個網絡,粉絲們一次打賞就足以抵得上央視名主播一年的薪水。互聯網不僅讓無數草根網民擁有了自己的生存之道,擁有了無數的鐵桿粉絲,而且也讓他們有了跟著名作家或明星叫板的底氣。

  不過,在互聯網時代,“打賞”現象也不像那些擁護者説得那麼簡單美麗。既然打賞和金錢挂上勾,而且動輒成千上萬元,那就不是簡單的“一個自由人對另一個自由人的無條件的欣賞”,因為這樣的欣賞是有條件的,和金錢、資本以及商業捆綁在一起。説白了,“打賞”在本質上不是一種簡單的“自由交流的形式”,而是社交媒體時代的一種新型商業消費模式和消費文化,受到商業社會和消費文化邏輯的支配。

  “打賞”在本質上是一種新型商業消費模式和消費文化

  在這種商業模式與消費文化中,被打賞者和打賞者的關係本質上是一種賣家與買家的商品關係。賣家想盡辦法銷售商品,買家也是“看貨給錢”,喜歡你的原創文字或遊戲作品就付錢購買,這當然可以是“你情我願”,所以喜歡就打賞,不喜歡可以不打賞。

  但既然是一種消費文化,精明的網絡運營商或開發商就會絞盡腦汁、挖空心思地包裝一些網絡寫手或網絡女主播,然後讓粉絲們為她們埋單,掏錢打賞。

  在現代商業社會中,守法的賣家和買家都會遵循商業社會的基本規則出賣商品或購買商品,不去觸犯法律和社會的道德底線。可也有不少不法商家和買家為了私利,不惜觸犯法律。在“打賞”這種商業模式中,違法現象日漸滋生。

  一些網站和網絡寫手在發表網絡作品時,不僅靠玩弄“噱頭”吸引粉絲,甚至在作品裏大量刊登黃色故事;一些網絡女主播不是靠知識和智慧,而是通過出賣色相甚至身體吸引粉絲關注,贏得所謂的“打賞”,這種“打賞”已經觸犯了法律底線;還有人編造一些謊言欺詐網民,通過詐騙賺取高額利潤。例如2015年,天津港發生爆炸事故,一位姓楊的女孩就在網上編造了自己父親是爆炸受害者的新聞,得到了無數網民的同情、“打賞”,“據央視新聞2015年8月31日消息,共有3000余名網友使用微博“打賞”功能為楊某某捐款,總金額9.6萬元。”事情真相大白後,因涉嫌詐騙罪,楊某某鋃鐺入獄。“打賞者”觸犯法律現象日漸普遍,最近,網上有新聞報道,蘇州吳江一位姓周的小夥子為了給自己喜歡的女主播送禮物,在兩個月之內,就通過打賞等方式為其花掉了20萬元,這20萬元如果是他自己的積蓄那無可厚非,但他是挪用了單位的公款去“打賞”;浙江的一位小夥子更瘋狂,月薪只有3000元,卻為了網絡女主播卻一擲千金,動用公司30多萬元的資産討好女主播。這二位都為了網絡女主播鋌而走險,最終將自己送進了班房。

  隨著“網絡打賞”越來越受到年輕人追捧,此類“打賞犯罪”現象似乎愈演愈烈,“打賞”越來越脫離了最初“你情我願”的單純互相欣賞和互相交流的模式,而淪為一種赤裸裸的金錢交換關係。

  “打賞犯罪”現象的瀰漫説明瞭什麼

  社交媒體的發達為當代人之間的自由交往確實提供了一些新途徑,但同時也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打賞犯罪”現象的瀰漫不僅説明在商業社會裏,許多人為了個人私利和慾望不惜以身試法,只要有利可圖,就鋌而走險;同時也説明在互聯網時代,各種各樣的社交媒介發展太迅猛,網絡空間上人際交往的一些基本行為準則還沒有形成,導致了網絡空間上不少人的言行缺乏法律、道德和社會的監管約束。

  因而,對互聯網的主管部門來説,對於“打賞犯罪”現象,除了要及時制止,將那些違法犯罪的人繩之以法之外,也要及時制定和出臺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文,規範網絡空間的人際交往行為,明確“打賞”等交往活動的行為準則,讓網民們在網絡這個公共空間中既能夠自由理性地交往,同時這種交往也遵循網絡公共空間的一些基本規則,不去觸犯法律和社會道德的底線。阿克塞爾·霍耐特在《自由的權利》裏曾説過的一句話:“為了真正讓個人有實施自主的可能性,就需要更多的能力和前提,而所需的這些能力和前提越多,在對原則的規定中,也就必須納入那些從這些能力和前提的角度出發所需的越來越多的原則。”(曾一果/蘇州大學鳳凰傳媒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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