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的職能和權力

2016-09-13 14:30:16|來源:國際在線|編輯:徐雅平

  大會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機構。它由全體會員國的代表組成,每一會員國都有一個投票權。有關重要問題的決定,例如關於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和預算事項的決定,必須由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其他問題則以簡單多數決定。

  每個國家有一個投票權,拖欠財政款項的一些會員國可能被授予投票權。

  大會設立了:管理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委員會、理事會和團隊、工作組和其它等。

  大會按照議事規則選舉每屆會議的主席。

  多邊談判論壇

  大會依照《聯合國憲章》于1945年設立,作為聯合國具有代表性的主要議事和決策機構,地位舉足輕重。大會由聯合國全部193個會員國組成,是一個討論《憲章》涵蓋的各種國際問題的獨特多邊論壇。

  大會在制訂標準和編纂國際法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大會每年9月至12月集中舉行常會,並在之後視需要開會。

  大會的職能和權力

  儘管大會僅有權就其職權範圍內的國際問題向各國提出不具約束力的建議,但它已經在政治、經濟、人道主義、社會和法律領域採取行動,對世界各地千百萬人的生活産生了影響。2000年通過的具有歷史意義的《千年宣言》和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表明,會員國決心實現下述具體目標:在促進發展和消除貧困的同時,實現和平、安全和裁軍;保障人權和促進法治;保護我們共同的環境;滿足非洲的特殊需要;加強聯合國。在第六十八屆會議上,大會決定在第六十九屆會議的早期啟動一個政府間談判進程,旨在就通過2015年後發展議程達成共識。

  根據《聯合國憲章》,大會可:

  • 審議開展合作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裁軍的一般原則並就此提出建議;
  • 討論有關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任何問題,並就其提出建議,但安全理事會正在討論的爭端或局勢不在此列;
  • 除上述例外情況外,討論《憲章》範疇內或影響聯合國任何機關之權力和職能的任何問題並就其提出建議;
  • 開展研究並提出建議,以促進開展國際政治合作,擬訂和編纂國際法,實現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在經濟、社會、人道主義、文化、教育和衛生領域開展國際協作;
  • 為和平解決可能損害國家間友好關係的局勢提出建議;
  • 收取並審議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其他機關的報告;
  • 審議和核準聯合國預算並確定會員國的分攤會費;
  • 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和聯合國其他理事會及機關的成員,並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推薦任命秘書長。

  依照1950年11月3日大會“聯合一致共策和平”的決議(第377(V)號決議),在和平似乎受到威脅、破壞或出現侵略行為時,如安全理事會因一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而未能採取行動,大會也可採取行動。大會可立即審議有關事項,以便建議會員國集體採取措施,維護或恢複國際和平與安全(見下文的“特別會議和緊急特別會議”)。

  尋求共識

  大會193個會員國每個都享有一票表決權。對有關和平與安全的建議、選舉安全理事會成員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員以及預算問題等特定重大議題的表決,要獲得會員國三分之二的多數票,但其它問題則由簡單多數來決定。

  近年來,已經作出特別努力,爭取就各種問題達成共識而不是通過正式錶決做出決定,加強了對大會決定的支持。大會主席在與各國代表團協商並達成一致後,可提議不經表決通過決議。

  常會

  大會常會每年于九月從至少有一個工作日的第一個星期起算的第三個星期的星期二開始舉行。

  聯合國大會每年舉行一屆常會,主要會議從9月開始至12月結束。次年1月復會,討論所有和議程有關的問題,直到下屆會議開始之前。

  自2005年的第60屆會議以來,大會當選主席在與各會員國、現任大會主席和秘書長進行非正式討論的基礎上,為即將舉行的一般性辯論提議一個全球關注的會議主題,並在當選後不久,致函全體會員國予以告知,促請其將大會發言重點放在這一主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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