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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企業勞動保障行為要用組合拳

2016-09-14 17:08:25|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蔣麗麗

  人社部12日公佈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辦法》規定,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等6類行為應當向社會公佈。

  隨著我國經濟實體類型的不斷豐富和發展,加上當下的經濟發展暫時遇到低谷,實體企業遇到發展困難,在一部分中小企業甚至是大企業中,不規範的用工和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屢見不鮮,最常見的是剋扣、拖欠工資,不給員工繳社保,加班現象嚴重以及勞動環境惡劣等幾種情況。

  此次人社部出臺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辦法》精準的點出了這幾種勞動保障違法的類型,用“向社會公佈”的辦法來做出行政處罰和法律處罰之外的第三種處罰,即社會監督,可以説這個辦法是極好的,但是必須要把這三種處罰都從嚴、從快的堅決執行到位才會有很好的震懾作用,也才能更好的體現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尊嚴。

  根據現實的經驗我們能夠感知到,勞動保障部門因為缺乏相應的執法權和經費保障,加上企業數量眾多,勞動監察部門人員配備較少,所以才實際的勞動監察過程中,大多數的時候,只要不是使用童工以及拖欠工資數額不大,基本上是處於“民不告、官不究”的狀態,加上一些職工考慮到以後在企業的發展以及和領導同事的關係相處問題,只要不是太過分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企業職工大多數也都忍了,所以對於這樣的企業,連發現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都比較困難,更別説曝光他們的違法行為了。

  所以,對於企業的勞動保障規範問題,必須要在企業內部建立能夠充分代表職工利益和呼聲的制度設計和常規的對話制度,必須充分發揮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工會的作用,不能讓這兩個組織淪為擺設,更不能以這兩個代表職工根本利益的組織為工具來阻礙職工和企業展開協商和對話。

  誠然,曝光在現代社會對一個企業來説是一種有效的制約和懲罰手段,但是也不能對此完全迷信,因為現代社會是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一條曝光信息可能存在的生命力也就是一天到兩天,一週之後,人們對於一個企業違反勞動保障用工的誠信問題可能就毫無印象了,所以有些企業現在在醜聞曝光後會採取冷處理的方式,甚至連公關公司都不用找,讓時間來沖淡民眾對其不光彩行為的記憶,所以曝光作為一種手段,只能説是一種“輕震懾”,形成不了多大的威脅,除非是特別珍惜羽毛的大型上市公司或者非常有知名度的企業,對於大多數沒有什麼名氣的中小企業來説,可能不會有太大的震懾效果。

  企業徵信建設應該更加注重運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渠道,把勞動保障違法和銀行貸款、公司法人出行消費以及各種榮譽獲得和業務辦理聯繫起來,讓勞動保障違法的企業和老賴一樣,一旦發生違法行為,公司運作就寸步難行,這才是治本之策,僅僅是社會輿論監督,在信息爆炸的當下,作用有限。

  所以,當前最緊要的是改變勞動保障執法偏軟、勞動保障違法處理偏輕、處罰方式和手段偏少的問題,要綜合運用行政、司法、輿論三者組合拳,同時加強企業內部民主協商制度建設,形成綜合效應,才能最終減少勞動保障違法日益增多的現象。(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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