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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全黨必須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2016-11-18 12:23:22|來源:光明日報|編輯:王瑞芳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提出一系列新要求,突出強調“全黨必須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這是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全面貫徹落實這一要求,對於堅持黨的領導、維護黨的集中統一、提高黨的領導水準和執政水準,具有重要意義。

  一、實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是我們黨的一貫要求

  重大問題要請示報告是黨的重要紀律和規矩,是實現黨在各個歷史時期使命和任務的內在要求。中國共産黨成立至今,一直非常重視黨內請示報告制度。1923年12月,黨中央在《中央通告》中就有關工作要求“各地方務須隨時報告區委員會,各區會務須隨時報告中局”。1928年11月毛澤東同志所寫的《井岡山的鬥爭》就是給黨中央的報告,全面報告了當時根據地的實際情況,成為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的典範。1942年9月中央政治局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統一抗日根據地黨的領導及調整各組織間關係的決定》要求:“在決定含有全國全黨全軍普遍性的新問題時,必須請示中央,不得標新立異,自作決定,危害全黨領導的統一。”1948年1月,毛澤東同志為中央起草《關於建立報告制度》的黨內指示;同年9月,黨中央政治局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各中央局、分局、軍區、軍委分會及前委會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的決議》。1953年3月,黨中央發出《關於加強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各部門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及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領導的決定(草案)》予以試行。1956年9月,黨的八大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章程》明確要求:“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的工作中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求指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黨的建設在撥亂反正中逐步走上正軌,請示報告制度得到恢復和健全。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新黨章直至2012年黨的十八大修改後的黨章都明確規定:“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實踐充分表明,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已經成為我們黨管黨治黨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的重要體現,必須長期堅持。

  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一個基本要求就是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從黨內政治生活現狀和近年來查處的一些違紀違法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方面存在不少突出問題,亟待從嚴格制度執行和制度約束上加以解決。請示報告制度看似比較具體,但決不是什麼小事一樁。實際上小中見大,它體現著黨員幹部黨的觀念、黨性修養,影響著黨的領導和黨的工作。黨員幹部在工作中不請示、不報告,是組織觀念淡薄、紀律約束鬆弛的表現,同時這種現象又往往同其他問題交織在一起。這種現象一旦泛化,必然會帶來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一系列衍生問題。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突出強調了請示報告制度問題。他指出: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也是組織紀律的一個重要方面;作為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時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矩,也是檢驗一名幹部合格不合格的試金石;領導幹部要有組織觀念、程式觀念,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習近平總書記這些重要論述和明確要求,深刻指出了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教育警示意義。

  全面加強和落實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具有多方面重要意義和功效。一是可以從制度上保證黨中央和各級黨委(黨組)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有效實施對各項事業和各方面工作的領導,確保黨治國理政戰略部署和目標任務的實現。二是有利於強化各級黨員幹部的政治觀念、組織觀念、紀律觀念,使黨員幹部牢記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産黨員,自己的所作所為必須對黨組織負責。三是能有效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認真履職盡責,對自己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加強調研、學習和思考,認真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提高工作能力和水準。四是有助於加強對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管理,使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及時了解掌握黨員幹部隊伍中各種思想、工作、生活狀況,做到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傳相結合。五是可以密切黨組織同各方面組織的關係,把加強黨的領導同支持保證各有關組織依法依章程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協調一致開展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履行好各自職能、發揮好各自作用。六是有助於解決和克服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隊伍中存在的不符合、不適應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改進、糾正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我們要堅決按照《準則》精神,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發揮好這一重要制度在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方面的不可替代的功效。

  二、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必須遵循和貫徹的重要原則

  請示報告從表面上看是一種工作方式、公文形式,遵守請示報告制度似乎並不難。然而,真正嚴格執行好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並非易事,需要在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基礎上,切實遵循和貫徹以下重要原則。

  (一)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實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實現黨對各方面各領域各層級工作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識和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這是做好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工作的根本立場和基本遵循。

  (二)忠實履職、勤勉盡責。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擔負著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要職責,是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的執行主體。各方面各領域各層級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具體崗位和職責各不相同,所處的環境、面對的實際問題和情況也各不相同。如果沒有對事業對工作高度負責、恪盡職守、敢於擔當的精神,沒有對自身工作任務、崗位職責、實際情況的充分了解和認識,沒有對相關領域政策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是難以持之以恒做好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工作的。

  (三)實事求是、言之有物。請示報告的內容應當來源於實踐、來源於工作、來源於生活,做到客觀、準確、完整,這是保證各級領導機關作出正確判斷、實施有效領導的重要依據。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及時如實地向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分析問題、提出意見建議等。堅決防止和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華而不實、欺上瞞下、報喜不報憂等。

  (四)遵循工作程式。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是為黨工作、對黨負責的直接體現,同黨的組織體系、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有密切聯繫。各級黨委應當向上級黨委請示報告工作,各級黨組應當向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和對該黨組有領導關係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黨的各級領導幹部應當按規定向其所屬的黨組織和黨的有關工作部門請示報告工作。一般情況下不實行越級請示報告。黨內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對請示報告工作程式和要求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執行。

  三、正確區分和把握需要請示的事項和需要報告的事項

  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有兩個重要界限需要把握好。一是注意把握好“請示”事項和“報告”事項的區別。請示的事項,一般是指向上級機關、領導機關、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領導同志提出的,請求給予明確批示、批准、批復或者指示的事項;而報告的事項,一般是指向上級機關、領導機關或者有關領導同志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或者回復上級機關、領導機關或者有關領導同志的詢問。二者在內容上有一定聯繫和相似,但目的和結果是不同的,不應相互混淆、替代。《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二是注意把握好“重大”事項和“一般”事項的區別。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獨立負責、積極主動、創造性開展工作,這兩個方面是統一的,而不應把二者割裂開來、對立起來。1994年9月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各地、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堅決貫徹執行中央的決議、決定,結合實際創造性地工作,重大問題要請示報告。”只有切實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堅持兩個方面都不偏頗、不偏廢,才能真正做到該請示要及時請示、該報告要如實報告。

  《準則》明確規定,涉及全黨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和解釋。各部門各地方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可以向黨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要專題報告。

  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應當請示的事項均屬於重大問題範疇,應當依照規定向有關領導機關或者主管機關作出請示。除明確規定的事項外,需要請示的情形主要有:(1)涉及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包括外交、國防、軍隊、國家安全、港澳臺僑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和問題;(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體制變動等;(3)涉及中央文件解密、公開等事項;(4)重大活動、重要政策的宣傳報道,新聞宣傳和意識形態工作中不易把握的問題;(5)屬於地方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但重大而又複雜敏感的事項。

  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應當報告的事項均屬於重要問題範疇,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領導機關或者主管機關作出報告。除明確規定的事項外,需要報告的情形主要有:(1)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或者上級黨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2)中央或者上級黨委領導同志批示事項的研究辦理、貫徹落實等情況;(3)全面工作總結、部署、安排和計劃;(4)重大事件、事故、災難、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應對和處置處理情況;(5)社會政治、意識形態方面的重要和異常情況;(6)主要負責同志和領導幹部出差、出訪、出外地、離崗休假等情況。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準則》精神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對應當請示報告事項的範圍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與時俱進地健全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四、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應當抓好做好的重點工作

  (一)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帶頭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應當首先從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做起,堅持以上率下、以上促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黨組織要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2015年1月和2016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兩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彙報工作,強調要加強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指出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五大黨組彙報工作是保證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制度性安排,意義十分重大,對全黨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示範意義。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同級各個組織中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自覺接受同級黨委領導、向同級黨委負責,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領導幹部必須強化組織觀念,工作中重大問題和個人有關事項必須按規定按程式向組織請示報告,離開工作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

  (二)既要做好定期報告又要做好專題報告。定期報告和專題報告,在一些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已做出明確規定,應當認真遵照執行。如《中國共産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每年向上一級黨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況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某項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中國共産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十九條也作了類似規定。又如《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中規定:“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一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

  定期報告是就一定時期工作情況作出的較為綜合全面的報告。下級黨組織一般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和有領導關係的黨組織就本組織全面工作情況作出定期報告,包括總體部署、工作開展、成績和問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況。專題報告是就某一方面工作情況或者特定事項、事件、問題、情況等,向領導機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作出的專門報告,有的是根據明文規定,也有的是根據工作需要和特定要求,實際工作中運用得較為廣泛。

  有的報告可以結合有關工作一併進行。比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下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併進行。”

  (三)突發性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準則》明確提出:“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情況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要盡職盡力做好工作,並迅速報告。”突發性事件一般是指突然發生,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由於事件發生的突發性、應對工作的緊急性,因而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是一個突出檢驗,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黨的觀念、紀律觀念也是一個重要考驗。

  200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國家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現在我國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已逐步健全。對於突發事件,除全力做好應對工作外,在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幾個環節。一是及時報告,初步核實情況後應在第一時間迅速報告。可以實行“首問責任制”,抓住核心要素,儘量減少中間環節。即使有關媒體已經作出公開報道,來自第一線的報告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二是後續請示報告,突發情況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隨時在變化,其損害和影響也在不斷顯現、擴散,因而後續請示報告也是重要的、必要的。三是不斷更新、修正、澄清,在第一時間一般不太可能把較為完整的情況都反映上來,後續請示報告則應當做到及時、準確、全面。四是根據突發情況性質和後果等,後續請示報告一般宜側重應急處置、救援、調查等內容。在應對工作方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預案執行,及時作出請示報告,避免先斬後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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