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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農村集體産權改革核心在於實現農民選擇自由

2017-01-03 19:30:53|來源:國際在線|編輯:靳松

  

  1月3日,國務院新聞辦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和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介紹日前國務院出臺的《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潘旭 攝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趙春曉):1月3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發佈會,請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副部長陳曉華介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關情況,並回答了記者問。

  韓長賦在發佈會上介紹説,《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對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作了總體部署,這是農村管長遠、管根本、深刻的制度創新,對於深化農村改革、保障農民權益、形成農村經濟發展新動能具有重大意義。

  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積累了大量資産,如果不整合盤活,就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不儘早確權到戶,就存在流失或者被侵佔的危險。因此,推進集體産權制度改革非常必要,非常緊迫。

  農村集體産權改革的核心是什麼?《意見》出臺和實施重大的意義在哪?集體産權的有償退出、抵押、擔保、繼承等其他幾項權能該如何賦予與實現?就此,記者採訪了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

  黨國英對記者表示:“農村集體産權改革的核心就是要讓農民的集體經濟身份能夠自由選擇”。他説,農民有兩個身份,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二是社區成員(村莊居民)身份,如果居民搬家、出嫁等原因將會造成人戶分離,有可能就不是村莊居民了,那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就有可能會被排除在外,農民能否自由選擇,這是最核心的問題,文件裏面提到了就是進步。

  集體所有制的核心特徵是成員權,即取得成員資格的人天然擁有對集體資産的各項權能,只有本集體成員才能獲得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

  迄今為止,我國國家一級法律政策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重新認定,而是默認地方政府自行解決。基層政府處理成員資格通常採取兩種做法:第一,對其中一部分“人戶分離”的人群做出明文規定,比如,大學生、士兵、服刑人員和失蹤人員,要求同等享有村民待遇;第二,對爭議大的人群(如出嫁女、離異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納入村民自治範疇,交給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進行表決,乃至交給村民小組簽字同意。

  由於我國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進行界定,各地的理解和適用標準不一,由此侵犯農民財産權益的問題屢有發生。

  另外,黨國英還提到農民退出集體經濟身份雖然是有償退出,但是選擇權有限,土地只能賣給村裏的社員或者村集體。“農民的選擇權能否更大一些?”黨國英反問到,“農民雖然放棄集體經濟組織身份能獲得補償,但自由選擇權是關健”。

  據了解,2009年起,我國確定了29個縣(市、區)進行農村集體産權改革試點,試點的期限是2017年底。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關鍵是要賦予農民更充分的財産權利,改革的目的是要構建邊界清晰權能運作流暢的産權制度,以及建立起良好的産權制度運營機制。改革將從四方面入手,一是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成員;二是明確股權設置的方式;三是明確股權管理採用動態管理還是靜態管理;四是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的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等六項權能。

  目前試點工作的難點在於有償退出、抵押、擔保、繼承等其他幾項權能該如何賦予與實現。

  黨國英逐一分析稱,“繼承是天然的權利;抵押則需要完全市場化,銀行願意收押就收押,要根據市場化的要求要匹配;擔保則具有風險,只要風險和責任對稱都可以擔保。”

  《意見》的實施和出臺重大的意義在哪?黨國英指出,在市場化過程中,不論所有權是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都應該按照規則進行,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土地要素的市場化。

  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表示,價值數萬億元的集體資産只有做到産權清晰,才可以避免矛盾,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才能得到解決。他説:“未來,集體資産都能到産權交易中心規範化地流轉,整個集體資産就可以實現保值、增值。通過這個改革,使集體資産利用最大化,從長遠看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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