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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

2017-01-08 11:24:20|來源:中國經濟網|編輯:顏觀潮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是《準則》作出的明確規定。這一規定有利於改革創新者卸下思想包袱,有利於解決“為官不為”的突出問題,為激發廣大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提供了有力保障,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難免之過,理當寬容。推進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過程,是一個從認識到實踐不斷深化探索的過程,必然伴隨各種困難和風險,必然伴隨各種曲折和失誤。特別是在當前複雜多變的國際國內形勢下,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打好改革攻堅戰,各方面工作更具複雜性、艱巨性、開創性,更容易遭遇風險、出現失誤、招來麻煩。這就愈加需要營造寬容過錯、允許失敗的幹事創業環境,保護和支持那些在改革中敢闖敢試、真抓實幹而受到挫折甚至發生失誤的幹部,使他們保持改革創新的銳氣和動力。從一定意義上説,能否建立有效的容錯糾錯機制,能否很好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直接關係廣大幹部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關係改革發展的進程,關係黨和國家各項戰略目標的實現。

  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首要的是劃清具體界限,弄清那些應當屬於可寬容之“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中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牟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顯然,這裡的“容錯”,屬於改革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屬於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屬於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而不是對明知故犯、胡亂作為的寬容,也不是對我行我素、唯我獨尊的縱容,更不是對違紀違法行為的偏袒、護短或包庇。

  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必須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定。這是相關政策落實的可靠保證,也是實踐所急需的。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堅持支持改革發展與嚴格執紀相結合,制定容錯免責制度規範。要科學劃分錯誤與失誤、主觀故意與客觀無意的具體情形,正確處理好執行政策、嚴明紀律與保護幹部積極性的關係,綜合考慮問題發生的背景原因、動機目的、情節輕重和性質後果等方面因素,著力為勇於探索創新的幹部撐腰壯膽,做到在他們遇到挫折和失誤時幫一把、拉一把。特別要注意保護那些作風過硬、銳意進取的幹部,保護那些原則性強、不怕得罪人的幹部。要大力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寬容失誤的社會環境。對幹部的評價,不簡單以成敗論英雄,要看他們成敗的動機、努力的程度、推進工作的態度。只要是出於公心、出於為民,即使有失誤、有失敗,也要該諒解的諒解、該保護的保護。

  (楊帆 薛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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