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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黎平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死刑判罰

2017-02-28 16:42:47|來源:新華網|編輯:谷士欣

  新華社太原2月28日電 2017年2月28日下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一案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黎平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一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一審宣判,對趙黎平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二百萬元。

  宣判後,趙黎平提出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公開開庭審理,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和二審庭審中出示、質證的部分新證據予以確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趙黎平持槍殺死被害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2368萬元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非法持有槍支2支、子彈49發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其非法存放雷管91枚的行為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趙黎平所犯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大、影響極其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所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所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情節嚴重。趙黎平犯有數罪,依法應予並罰。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上訴人趙黎平及其辯護人到庭,各界群眾及新聞記者等50余人參加了旁聽。(完)

  原標題:山西省高院二審宣判趙黎平案

標簽: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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