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法"通"則到"總"則:與時俱進關乎民生

2017-04-07 16:20:18|來源:黑龍江日報|編輯:張柏漪

  近日,記者就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開啟民法典編纂序幕這一話題,在哈爾濱專訪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民法研究會副會長楊震。

  總則六點變化: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

  採訪中,記者請教楊震先生,從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方面看,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相比較,主要有哪幾個方面不同?楊震介紹,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

  1更注重私權保護

  一是體現在將私權神聖作為民法基本原則。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價值的詮釋,這也是對民眾法律和道德的雙重教化。人生而有權利,權利需要法律來保護。保護私人權利的法律就是民法典。而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為突出對民事主體人身權和財産權的保護,民法總則在第一章第三條開宗明義地將私權保護作為基本原則。

  2討債追錢又多了一年時間

  二是體現在延長訴訟時效,突出權利保護方面。民法總則將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延長為三年,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民法總則以強化權利人保護為宗旨,順應各國以及國際組織在時效領域最新的立法趨勢,作了一系列調整,以盡可能降低時效制度給權利人帶來的傷害。如第191條特別規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算,這對於保護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義。

  3創設胎兒權利保護制度

  楊震説,三是體現在完善胎兒、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律保護方面。創設胎兒權利保護制度是完善民事權利保護體系的重要舉措。在民法總則中,只要胎兒出生時是活體,則被更廣泛地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樣胎兒除了繼承遺産,在接受贈與等方面也受到保護。這是法律技術設計對於現實需要的回應,更加有利於胎兒出生後成長。另外,將自然人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民法通則中的10歲下調至8歲。這一調整,深刻反映了當前經濟社會生活變化,兒童的生理、心理成熟趨早、經濟活動增加等諸多因素,特別是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純獲利行為的保護,更加符合人文主義精神情懷。

  4使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

  楊震認為,四是體現在健全監護體系,增設成年監護制度方面。監護制度的設立充分體現了人之存在社會性、互助性。在民法通則中,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智力障礙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監護則一直是空白點。民法總則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這一制度的創設,體現了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有效緩解了社會老齡化嚴重與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之間的矛盾,現實意義重大。

  5增加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楊震對記者説,五是體現在增加對個人信息、數據、網絡虛擬財産的保護方面。信息化浪潮席捲全球,網絡應用無所不在,已經深深植入到我們每個人的生活。特別是在大數據廣泛應用的條件下,個人信息、數據、網絡財産成為了寶貴資源,同時也成了非法獲取對象。個人信息洩露頻發、電信詐騙手段花樣翻新,利用個人信息、數據事實犯罪活動不斷增加,同時網絡財産正在成為個人、家庭財産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佔比重不斷提高,因此,不斷加強對個人信息、數據和網絡財産的保護是對新形勢下的財産保護不可或缺的舉措。

  6為見義勇為披上“護身符”

  楊震説,六是體現在弘揚中華傳統,為見義勇為披上“護身符”方面。民法總則第183-184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上述兩個條文,被人們稱為見義勇為的“護身符”,伸張正義、見義勇為者再也不用為“該救不該救、該幫不該幫”的問題糾結和煩惱,通過法律賦予了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和求償權,保障了“好人好事”,是對中華傳統文明精神的弘揚,是對當前社會現實的矯正,具有很強的社會示範、指引作用。

  里程碑式意義:一字之變折射法治進步

  在談及民法總則頒布的歷史意義時,楊震指出,民法總則的頒布,在中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楊震認為,民法總則頒布是民法典編纂的先聲。民法總則是中國民法典的基石。具有夯實民事法律體系之基礎,實現民事法律法典化之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通過制定民法典,可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民法典是市場經濟基本法,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國計民生的根本大法,是民事法律規範系統化、體系化的完美形態。民法總則的立法意義是和民法典的目標緊密結合在一起的,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承擔著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的任務。而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龍頭。民法總則編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在民法典中具有基礎性、統領性的重要地位。我國已經完成的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中,也採取了總分結構。總分結構既符合我國成文法律立法技術,也符合法律慣常思維,是成熟的立法技術。只有分則沒有總則的民法構不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不符合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已經完成的判斷。因此,制定好民法總則,對於制定一部科學、現代的民法典具有重要意義。

  楊震加重語氣説,民法總則深切回應社會現實需要。民法總則的制定,是幾十年的法學研究與司法實踐的結晶,通過理論制度設計,回應社會發展需要,保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産利益。民法通則從制訂至今已經將近三十年之久,這期間我國發生一系列重大變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使經濟生活方式發生了根本變革,人身與財産關係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個人數據信息的保護、環境的保護、人身權利的保護等具有時代特徵的問題都進入了民法總則的視野。網絡時代改變了傳統的信息傳遞方式,人們的家庭財産狀況、經濟行為、交往方式、財富觀念、生存狀態、道德倫理等都隨著時代的進步而變遷。民法通則中的規定包含大量的分則規範,已經被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侵權責任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電子簽名法、信託法等後來的民事單行立法所修改甚至部分廢止,調整民事活動的功能削弱甚至名存實亡。通過民法總則的制定,來完善、回應法律制度的變革,關切現實生活,關注人民群眾需求,從而實現法律體系與社會生活的同步,為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産提供更加公平、科學、週密、安全的保障,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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