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十個方面的創新

2017-04-07 17:22:33|來源:人民法院報|編輯:張柏漪

  剛剛通過的民法總則,堅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傳承和創新、繼承和發展的關係,既尊重民事立法的歷史延續性,又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與時俱進,在十個方面進行了創新。

  3月19日,人民日報和人民法院報全文刊載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簡稱民法總則),保障私權、限制公權,奠定了民法典的基礎,從而也奠定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礎,完善了社會生活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具有法治里程碑的意義。

  民法總則的制定,堅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傳承和創新、繼承和發展的關係,既堅持已被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規定,尊重民事立法的歷史延續性,又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與時俱進,在現行民法通則等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創新。

  那麼,民法總則在哪些方面有所創新呢?

  第一,法律理念創新。以民為本、立法為民,保護民事權利,開宗明義弘揚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經濟方面秉持五大發展理念,在社會發展方面秉持和諧發展理念,在政治方面堅持以人民為主體理念,彰顯民事主體自願、自主、自治精神。

  第二,基本原則創新。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進行民事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一是私權保護。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權。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非經法定程式不得侵犯。堅持平等保護、民事賠償優先。二是綠色環保。民事活動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以維持生態平衡、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這樣規定,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發展理念,與我國國情相適應。藍天白雲、青山綠水彌足珍貴,而我們現在的生存環境形勢極其嚴峻!

  第三,民事主體創新。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制度。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法人形態發生了較大變化。民法總則遵循民法通則關於法人分類的基本思路,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要求,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3類。將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不具有完全獨立財産的經營體或者非營利團體作為一類獨立的民事主體“非法人組織”加以規定。

  第四,民事權利創新。一是提升人身權的地位與保護水準,特別是注重信息時代個人信息權利和數據、網絡虛擬財産的保護,強調對財産權利、債權、知識産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的保護。二是民事權利不得濫用。三是民事權利義務相一致。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應當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第五,保障私權創新。保障私權、限制公權,體現了當代中國的時代特徵,回應了人民群眾的呼聲和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例如確認隱私權,有利於強化對隱私的保護。又如,針對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技術發展帶來的侵害個人信息現象,規定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則,維護了個人的人格尊嚴,並將有力遏制各種“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網絡賬戶、販賣個人信息、網絡電信詐騙等現象。保障私權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最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待,同時,私權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劃定了公權行使的界限,也奠定了規範公權的基礎。加強保護特殊群體。法律規定胎兒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清算中的法人和設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權利能力;規定成年監護制度,特別是規定了成年人監護協議制;延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訴訟時效;對英雄烈士的名譽權等人格權加強保護。

  第六,司法經驗創新。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吸收司法解釋。依法保護産權、尊重契約自由、堅持平等保護、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維護誠實信用等六項原則,合同法解釋中效力性強制規範等已經體現在民法總則中;民事主體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增加非法人組織——司法解釋原來稱為其他組織。從司法服務供給側改革著眼,完善民事責任,加強私力救濟。增加見義勇為好人條款。如果未來在侵權編增加自助行為制度,則可遙相呼應,彌補民法總則缺失之憾。

  第七,保護集體財産創新。民法,就其性質而言是私法。但民法並不因為是私法而僅僅保護私權,既保護私人利益,也保護公共利益。對私有財産、國有財産、集體財産和混合財産,平等保護!特別是現在集體財産,比如農村土地權利保護嚴重不足,在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中和土地徵收徵用中,集體權利遭受侵權司空見慣。為此,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

  第八,民事行為創新。完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制度,特別強調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核心地位,將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産生民事權利義務變動的表意行為而不要求其本質上的“合法性”,將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客體與除斥期間的適用客體區別開來,吸收司法解釋關於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和當事人對訴訟時效的相關約定無效等。

  第九,法律適用創新。在編纂民法典的統一的思路之下,把分則各個部分單行法共同適用的規則集中起來,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規定基本規則。民法總則肩負裁判規則重任,規定習慣為民法法源。處理民商事糾紛,有法律的依照法律,沒有法律的適用習慣。沒有習慣的,還有司法解釋、司法政策,還有案例和法理可資參照參考,以增強法典的適應性和活力。

  第十,時代特色創新。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中國社會經濟30年實現了歷史性跨越。民法通則是建立在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基礎上的産物,而民法總則是社會轉型時期市場經濟時代的産物。這種跨越式的民事立法,反映了時代對民法的需求。民法總則反映21世紀經濟、科技、社會的最新發展,譬如經濟全球化、新工業革命、互聯網和物聯網、大數據、智慧城市、環境污染、生態失衡、個人信息安全和社會風險加劇等,信息數據、網絡虛擬財産可以作為民事權利客體,滿足大數據時代權利要求。

  民法總則的制定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屬於基本法,對規範我國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具有重大意義,是維護人的尊嚴、保護民事權利的基本法律和裁判依據,是促進和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法律基石。如果説30年前民法通則的頒布是中國“健全法制的重要一步”的話,那麼今天編纂民法典、制定民法總則,則具有法治中國建設里程碑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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