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一老一少”保障新起點

2017-04-07 15:43:25|來源:農民日報|編輯:張柏漪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並於2017年10月1日施行。從此,我國民事法律制度開啟“民法典時代”,是中國法制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民法總則積極回應了“一老一少”的社會熱點問題,“一老”是指老年人權利保護,“一少”是指未成年人權利保護。

  一是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義務和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保護義務寫進總則條文,用基本法的高度明確責任義務。

  二是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十周歲下調至八周歲。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準的提高,未成年人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這樣的調整與實際相符合,意味著一個年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實施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監護制度。民法總則首創“成人監護制度”,明確擴大被監護人的範圍,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納入被監護範圍,讓高齡空巢老人、智力障礙者等得到監護制度的保護。現實生活中,老人往往會碰到自己的孩子對自己不聞不問,反而是自己的鄰居或者他人對自己悉心呵護,老人有心將晚年託付。針對這種情況,民法總則增加“協議監護”,賦予老年人自行選擇和確定自己監護人的權利,同時規定了“錯誤救濟”方式。對於孤寡老人等群體,設立社會監護制度,明確由國家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也可以由老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擔任,確定了國家監護的職責,從社會大家庭的角度將受益人群全覆蓋,保障民生。近年來,虐待孩子及老人事件屢見不鮮,民法總則規定出現這種情形人民法院根據相關個人和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同時給予不合格的父母或子女改正機會,確有悔改表現,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前提下可以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但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四是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後仍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民法總則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算。”現實中,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因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對“性”一知半解,甚至攝于侵害人淫威而不敢聲張,按照以往的法律規定,在成年後再尋求法律救濟往往已過訴訟時效,民法總則的這條規定對因性侵遭受損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保護具有重大意義。

  五是民法總則通過保護見義勇為者之善舉,鼓勵對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幫助。前些年,社會上發生一些事件,使得老人摔倒“扶不扶”引發熱議,民法總則做了清晰回答: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縱觀民法總則全文,充分彰顯了對“一老一少”的人文主義關懷,弘揚了社會主義正確價值觀。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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