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將施行 四川知名法學專家解答法典

2017-04-10 11:03:30|來源:華西都市報|編輯:張柏漪

《民法總則》將施行 四川知名法學專家解答法典

  今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稱《民法總則》)將正式施行。這部法典將怎樣改變我們的生活?7日,本報聯合四川瀛領律師事務所律師舉辦民法總則專題座談會。會上,四川知名的法學專家、法官、律師聯手解答這部法典在未來將如何影響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從一個人在娘胎裏,到他年老,民法總則都會保障他的權利。”四川省政協委員、律師曾文忠在座談會上説,這部共206條的總則,被稱為“民事權利的百科全書”,實施後,它會影響到我國每個人的社會生活。

  亮點1

  涉及遺産繼承等利益保護胎兒也有民事權利

  7日,在座談會上,律師龔顯春分享了一個案例。

  幾年前,成都市女市民賈女士懷有4個多月身孕,乘坐計程車出行,行至保和大道時,計程車將右側車道修車的黃某和張某撞傷。賈女士右額粉碎性凹陷骨折及顱內血腫。交警部門認定,計程車司機和黃某、張某均違反了交通法的有關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

  賈女士認為,事故發生後,自己吃了那麼多藥,肯定會對胎兒的健康有影響。法院經鑒定認為,賈女士屬十級傷殘,其受傷後服用的復方磺胺異惡唑等藥對胎兒的生長髮育有一定影響。事後,3人均拒付醫藥費,賈女士生下小孩後,與對方多次協商無效後,向成都市成華區法院保和鄉法庭遞交民事訴狀,向3名被告索賠,要求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補助費及對胎兒的傷害費等,共計20萬元。但在現行的司法實踐中,對於未出生胎兒的人格利益保護,實踐上還沒有成功的判例。

  同樣,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那麼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産的權利?生活中,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越來越多。根據總則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解讀

  法院可先受理等胎兒出生確認存活再判針對這一話題,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平説,民法總則中提到了遺産繼承、接受贈與,在這種情況,腹中胎兒可以作為民事權利的主體。賦予“遺腹子”繼承權有利於保護胎兒的權利,也符合我國的傳統民俗習慣。

  王建平注意到,在“遺産繼承、接受贈與”之後,民法總則用了一個“等”字。“我認為,這個等字背後的含義應該包括了胎兒的人身權利,即胎兒在受到傷害後,胎兒也可以作為主體進行維權。”王建平説,當然,維權的形式可以是母親和胎兒一起作為共同原告,在特定的案件中,也可以單獨進行起訴。

  王建平認為,民法總則還解決了一個之前的法律一直無法解決的問題。即胎兒的母親吸毒,或有不良嗜好,造成胎兒的健康受到損害。“實施傷害者,是胎兒的母親,這在以前是沒招的。”王建平説,但是民法總則如今就賦予了胎兒向其母親主張權利的合法資格。

  王建平説,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個前提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問題,我的意見是:法院可以先受理,等著出生了再判決。”當然,接下來,民法總則還需要完善各種細則,比如:什麼情況下以胎兒的名義起訴,都需要進一步明確,才方便具體操作。

  亮點2

  8歲可自主選擇接不接受壓歲錢

  逢年過節,一些未成年人往往會接到親友的壓歲錢,這些錢到底該歸家長所有,還是娃娃可以自主處理?此前,這個話題曾是廣泛討論的熱點話題。座談會上,有律師就拋出這個話題,9歲的小明是名小學生,在過節時接受親戚給的壓歲錢200元。小明隨後用這筆錢買了作業本、課外書籍,這樣的處理符不符合法律規定?

  曾文忠説,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兒童的認知水準比30年前民法通則制定時,有了顯著提高,獨立意識更強。為了尊重兒童的獨立意願,讓他們適度參與社會生活,同時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

  曾文忠説,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10歲降至8歲,意味著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獲得不附義務的贈與,以及其他一些與其年齡、智力相符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者同意。

  “在此案例中,小明如果年滿8歲,就可以自主選擇接不接受親戚給的壓歲錢,並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主處理。”曾文忠説,比如,小明用這筆錢買作業本、課外書籍,完全是可以的,這與他的年齡、智力水準相符。但是,如果小明用這筆錢買了超過他年齡和智力水準的東西,則可能就不行了。

  亮點3

  老人有權自主選擇監護人

  在律師龔顯春看來,在眾多條款中,監護人制度的變化是很大的一個亮點。

  他説,以前的民法通則主要針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制度,同時涉及精神障礙者的監護。如今,民法總則針對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的實際,規定成年人可以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與近親屬或者其他自然人、社會組織簽訂協議,約定其喪失完全行為能力時由協議約定的監護人依約定履行監護職責。成年監護的實質是老年監護,當然也涉及非老年的特殊情況。它總體上體現了立法對老年人權益的保護。

  老年人可通過此協議確定監護內容,包括對其進行全權監護還是僅就醫療、財産經營或者管理及其他某些方面的部分監護。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吳柳鋒 攝影 劉陳平

標簽: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