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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在社會歷史發展的脈絡中去理解《民法總則》

2017-05-05 17:16:05|來源:國際在線|編輯:梁生文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正式邁入民法典編纂的快車道,這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步驟。雖然,《民法總則》正式施行的同時並未廢止《民法通則》,但與1987年1月施行的《民法通則》相比,《民法總則》所面對的重大社會命題與體現的時代精神都有很大的差別,其中的一些制度設計,也同樣體現了21世紀中國的社會歷史情境。

  《民法通則》的制定時節,正值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重要時期。《民法通則》自製定之後,一直伴隨並守護著中國的改革開放事業,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與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不斷完善,我國民商事領域的單行法也越來越多,不僅僅民法與經濟法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清晰,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界限也越來越清晰。因此,制定一部統一民法典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再次被提上議事日程。經過十幾年的準備工作,編纂民法典已經具備了較好的主客觀條件,對於民法作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作為民族精神、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的性質也有了普遍共識。《民法總則》的制定是進行民法典編纂的第一步。

  與《民法通則》相比,《民法總則》反映了我國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幾十年的成果,而且也能為民法典其他部分的立法以及民商事領域單行法的立法提供基本框架。

  第一,在基本原則上,《民法總則》不僅延續了《民法通則》有關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的規定,並完善其表述;而且還確立了公序良俗原則、生態保護原則、權利保護原則,明確了習慣的法源地位;去除了不合時代的“計劃經濟”原則和不言自明的“等價有償”原則,使得民法的基本原則更加符合當下社會發展的語境,並與國際上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相趨同。

  第二,在民事主體的規定上,《民法總則》將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作為法人類型的基本分類,一方面適應了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同時,也與之前《民法通則》中的法人類型有一定的延續性。此外,規定這一分類以外的特別法人(包括國家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以及確立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在一定程度上發展了民事主體的制度。在自然人規定上,增加了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並根據社會的發展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標準(從十周歲下調至八周歲),並在一定程度上發展了監護制度,例如設立遺囑指定監護人制度和、完善撤銷監護制度等。

  第三、在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上,《民法總則》採取了分散規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民法通則》通篇未曾明確提及民事權利客體的缺陷,例如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分為動産與不動産,作為知識産權的八項客體。同時也涉及了行為、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産等客體,但這種規定並不完整,只是有限的進步。

  第四、《民法總則》也回應了社會發展的要求,例如上述將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産作為民事權利客體,是符合信息互聯網時代的發展趨勢的,將生態保護原則(即綠色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也符合新時代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要求,將訴訟時效期間由2年改為3年,也符合保護債權人的趨勢;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設定特別保護的原則,銜接了民法與社會法、經濟法等需要公權力介入私法關係的法律部門,使得《民法總則》更為符合現代民法的基本特徵。

  第五、回應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國情。雖然民法屬於私法,但因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國情之上,需要有一些規範上的回應,以調和民法的私法屬性與社會主義公有制之間的關係。例如在第一條中規定民法的目標需要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且強調憲法對民法的指導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此外,被稱為“好人條款”的184條規定了“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都是具有社會主義屬性的條款。

  當然,《民法總則》的制定時民法典編纂萬里長征的第一步,雖然與《民法通則》相比,體現了當代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基本要求,但依然有種種不盡人意之處,從歷史發展的視角來看,具有很大的進步,但從制定一部與21世紀的時代精神和社會發展要求相符合的經典民法來看,尚有很大的差距。這不僅有賴於立法機關和參與立法的專家、公眾對一些民法基本問題的深入研究和探討,形成更為廣泛的共識,而且也有賴於中國整體的政治體制改革和立法體制改革。

  在社會歷史發展的脈絡中去理解這一部法律,也正是這樣,才不至於好高騖遠或者固步自封。(馬劍銀 法學博士、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

標簽:管窺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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