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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公務員非法洩露他人信息82萬條 獲刑四年

2018-03-21 15:36:02|來源:中新網|編輯:王瑞芳

  中新網南京3月21日電(記者 申冉 通訊員 隋文婷)剛買過房,就接到裝修公司的推銷電話;剛買了車,便接到車險的推銷電話;孩子剛出生,便收到推銷奶粉、推薦月嫂的信息……近年來,公民信息被洩露已成“家常便飯”,個人隱私正面臨嚴重威脅,受到社會各界關注。

  21日,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市一名機關單位公務員劉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洩露82萬餘條包含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情節特別嚴重,被處以四年有期徒刑、9萬元人民幣罰金的重罰。

  據法院審理查明,從2010年4月起,劉某在南京某機關單位擔任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應被告人嚴某的要求,非法獲取了一批包括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聯繫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固定電話等信息在內的企業信息,並將上述信息出售或提供給被告人嚴某、郭某。

  經統計,2010年4月至2016年9月,劉某向嚴某出售、提供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70余萬條,2011年11月至2016年7月,劉某向郭某提供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12余萬條。

  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郭某以每年15000元的價格,向南京某網絡公司購買含有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用於撥打電話推銷業務,並將上述信息提供給劉某。劉某又將上述信息轉售給嚴某。經統計,郭某非法獲取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26169條,劉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39732條,嚴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10382條。

  據主審法官黃霞介紹,在庭審中,劉某仍辯稱,企業信息不等於公民個人信息,用於企業登記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再具有個人屬性,其行為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對此,黃霞法官解釋,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産狀況、行蹤軌跡等,其最根本的特徵在於能夠識別個人身份或者體現個人活動。

  在本案中,劉某非法獲取、出售的信息中的個人姓名與通信通訊聯繫方式、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能夠單獨或者彼此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其非法獲取、提供、出售相關信息,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尤其是,劉某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依法應當有著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特殊的保密責任,但他把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濫用職權,致使82萬條公民信息被洩露,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犯罪。且對於這種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內鬼”,應依法從重處罰。

  故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責令被告人劉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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