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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洩露82萬條公民信息

2018-03-24 10:51:51|來源:人民法院報|編輯:梁生文

  本報訊  (記者  趙興武  通訊員 隋文婷)南京一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洩露了82萬條公民信息,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9萬元和沒收違法所得。其他兩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一名被告人適用緩刑,並處罰金4萬元。近日,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從2010年4月起,劉某在南京某機關單位擔任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應被告人嚴某的要求,非法獲取了一些包括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聯繫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固定電話等信息在內的企業信息,並將上述信息出售或提供給被告人嚴某、郭某。經統計,2010年4月至2016年9月,劉某向嚴某出售、提供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70余萬條,2011年11月至2016年7月,劉某向郭某提供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12余萬條。

  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郭某以每年15000元的價格,向南京某網絡公司購買含有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用於撥打電話推銷業務,並將上述信息提供給劉某。劉某又將上述信息出售給嚴某。經統計,郭某非法獲取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信息26169條,劉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39732條,嚴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10382條。

  庭審中,劉某辯稱,企業信息不等於公民個人信息,用於企業登記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再具有個人屬性,其行為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院認為,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産狀況、行蹤軌跡等,其最根本的特徵在於能夠識別個人身份或者體現個人活動。劉某非法獲取、出售的信息中的個人姓名與通信通訊聯繫方式、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能夠單獨或者彼此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其非法獲取、提供、出售相關信息,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連線法官■

  本案主審法官黃霞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標準一半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本案中,劉某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濫用職權,致使海量公民信息被洩露,其行為構成犯罪,對於這種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內鬼”,應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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