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主要對五個方面內容進行修訂

2018-04-16 08:04:15|來源:新華網|編輯:楊玉國

  新華社北京4月15日電(記者劉濟美、黎雲)記者從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獲悉,解放軍新的《紀律條令(試行)》主要針對五個方面內容進行了修訂,修訂後共10章262條。在三大條令中,《紀律條令》不僅誕生最早,也是修訂次數最多的,這是解放軍《紀律條令》的第17次修訂。

  此次修訂,首次對軍隊紀律內容作出集中概括和系統規範。將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作戰紀律、訓練紀律、工作紀律、保密紀律、廉潔紀律、財經紀律、群眾紀律、生活紀律等10個方面內容寫入新條令。這樣規範,有利於強化官兵紀律意識,增強紀律觀念,進而在行動中自覺遵照執行,確保軍隊令行禁止、步調一致。

  修訂調整優化獎懲項目。新增“八一勳章”獎勵項目,作為軍隊最高獎項,授予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建立卓越功勳的軍隊人員。調整士兵處分項目,區分義務兵、士官兩類人員分別進行規範,按照由輕到重的處罰程度排序。

  修訂調整完善獎懲條件。獎勵方面,細化了實戰化軍事訓練獎勵條件,增加了執行海外軍事行動的獎勵條款,充實培養“四有”新時代革命軍人、凝聚軍心士氣等方面的獎勵情形。懲處方面,充實違反政治紀律、違規選人用人、降低戰備品質標準、訓風演風考風不正、重大決策失誤、監督執紀不力等處分情形,對部分違紀行為提高處罰標準。

  修訂調整明確獎懲權限和承辦部門。按照新的體制編制重新明確了各級的獎懲權限。

  此次修訂還調整完善特殊情形處理辦法。新增“追授獎勵”“撤銷獎勵”的實施條件,明確“故意違紀”“過失違紀”“共同違紀”的認定標準,完善“從輕處分”“從重處分”“免予處分”“撤銷處分”的原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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