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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規定出臺

2018-04-21 14:27:52|來源:新華社|編輯:王瑞芳

  新華社北京4月18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安全生産職責、考核考察、表彰獎勵、責任追究進行明確具體規定。這是我國安全生産領域第一部黨內法規,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産重要思想的具體化、制度化。

  規定明確了五類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不同職責,其中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中的安全生産工作,原則上要由擔任同級黨委常委的同志分管。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安全生産責任落實情況將接受五種形式的考核考察,並作為履職評定、幹部任用、獎懲的重要參考。一是納入黨委和政府督察督辦內容,進行督促檢查;二是持續開展安全生産巡查;三是建立幹部安全生産責任考核制度;四是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五是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擬任人選時,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情況。考核結果要定期採取適當方式公佈或通報。

  規定明確,履職不到位、阻撓干涉監管執法或事故調查處理等五種情形將受到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一票否決”制,對因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先進資格,不得晉陞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産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責任。

  規定還制定了從輕追責、免責和表彰獎勵的條件。對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損失或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有關職責,並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對在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承擔安全生産專項重要工作、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由上級黨委和政府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在安全生産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嘉獎。

  規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由應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組織部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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