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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避稅借準岳父名義買房 分手後女友拒退還

2018-06-07 08:21:48|來源:廣州日報|編輯:王瑞芳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馬桂容、余蓓蓓)有些人為規避政策,對“借名買房”躍躍欲試,殊不知“借名買房”風險大,不僅親戚朋友成仇人,房子也有可能拿不回。記者昨日從增城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一宗涉及“借名買房”案件,當事人李某為了利率和契稅優惠,借“準岳父”名買房,誰知賠了夫人又折兵。

  原告:借名買房 被告:是贈予

  原告李某訴稱,其于2013年欲出資購買某小區的房子作為婚房使用,但當時李某和女友名下已經各有一套房,再購買就屬於二套,需要支付總房款的七成作為首期,且銀行貸款利率要上浮10%,且過戶的契稅要全額支付,不能減半。

  於是,李某用未來岳父王某的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因當時準備和女友結婚,也不好意思和未來岳父簽“借名協議”。後李某因其他原因與女友分手,欲拿回房子。王某卻説房子是贈給他的。協商不成,李某將王某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

  庭審中,被告王某確認房子的首期款、按揭貸款、稅費、物業費全部是李某出資支付的,但堅持是李某贈與其的,認為房屋應屬於其所有。

  法院:可主張債權讓對方還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産登記簿對於不動産物權權屬具有推定的證明效力,如否定不動産登記簿的證明力的證據則必須達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

  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涉案房屋的出資人為李某,但是,該事實僅能證明李某對於涉案房屋確實存在出資關係,王某據此享有的也僅為債權權利,而並不足以證明李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

  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不動産登記簿的權利推定效力,故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

  提醒:借名買房有巨大風險

  本案中李某一直在償還涉案房屋的按揭貸款,並支付了涉案房屋所産生的物業費等相關費用,是房屋的出資人,但因與女友分手後未來岳父否認“借名買房”,只能承擔背後的苦果,“賠了夫人又折兵”。

  “借名買房”隱藏巨大風險,該風險不僅僅是實際購房人方面,實際購房人和名義産權人均存在風險,甚至影響到善意第三人。

  法官提醒,即便實際購房人與名義産權人雙方之間借名的合意真實存在,但借名購房的目的在於規避限購、限貸的政策、法規,此行為亦屬違法行為,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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