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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剖析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案件 提示安全預防重點

2018-07-12 11:01:55|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央廣網|編輯:王瑞芳

  央廣網北京7月12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期,廣大學子正陸續迎來暑假,豐富多彩的假期生活即將開啟。但是,假期注意安全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脫離學校監管,自主時間增多,如果家長監護不到位,有可能發生危險。

  北京二中院對近年來審理的涉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案件進行的專題調研顯示,2008年至今,法院少年庭審結涉未成年人暑期安全的17起案件中,涉案事故導致15名未成年人傷亡。

  水域相關安全提示

  一到夏天,遊野泳溺亡的事件時有發生。北京二中院少年庭副庭長張春艷對審理過的一起案件印象尤為深刻。放暑假了,13歲的小明、小東邀請同齡的小亮到家附近的水庫玩水,小亮不會游泳,開始在淺水區站著,但是悲劇還是發生了。張春艷説:“在深水區和淺水區之間,這個不會游泳的孩子因為和會游泳的同伴在打鬧,一不小心掉到了深水區裏,發生了溺亡。”

  法院經審理,認定水庫管理者承擔50%的賠償責任。張春艷指出,雖然在大壩上有“禁止游泳”的警示語,但在夏天,孩子們包括附近的居民都有可能進入到水庫遊野泳,水庫管理者應盡到更多的管理和注意義務。

  法院還判決邀請小亮游泳的兩個孩子各承擔10%的責任,由法定代理人賠償。法官提示,暑期相關水域的管理者要加大安全隱患排查力度。

  張春艷表示,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履行安保義務,如果未盡到安保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水域的管理部門而言,如果它離村落或者學校比較近,應該有適當數量的警示標誌,對於村民或者孩子可能下去游泳的地方,應有圍擋、防護欄,甚至可以有相應的監控,還要定期派人去巡查,從而預防相關事故的發生。

  遊樂中心相關安全提示

  暑假期間,各種公園、遊樂場、博物館迎來了旺季,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件中,6歲的小文被父母交給鄰居帶去遊樂場玩耍,結果從充氣“八爪魚”玩具上跌落,腳踝骨折,當時因為鄰居帶了三個孩子,沒有隨身看護小文,而玩具周圍也沒有安全防護措施。遊樂中心被判承擔70%賠償責任。法官陳光旭提示,“天氣比較熱,可能去的孩子更多。作為遊樂場所的經營管理者,設施應當做一些安全的防護,比如增加一些防摔墊,做一定的隔離,包括視頻的監控,以便安全隱患能夠及時被發現。如果是一個大型的遊樂場所,應該增加巡視的力度。”

  法院調研的案例中,多起反映出家長監管的缺位,比如孩子親近寵物或動物園的動物被傷害。典型案例顯示,家長帶孩子外出遊玩用餐時沒有進行監管,兩名未成年人用蠟燭點燃紙巾及木棍,並用酒精助燃,致使其中一人被燒傷。

  陳光旭指出,家長甚至不進入到遊樂場裏,只讓孩子在遊樂場裏玩,自己在看手機玩遊戲,不關注孩子是否有安全隱患。在此提示家長:要密切關注孩子在遊樂場內的活動情況,一旦摔傷或者孩子互相推搡,第一時間予以制止。

  交通相關安全提示

  法院調研的案例中,有6起是交通事故,未成年人違反交通法規致害他人佔了一半。法官華嬌講述的9歲男孩騎車曆險記很有畫面感,“一個九歲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騎自行車,后座上還帶著一個四歲的未成年人,撞傷了從自己家汽車上下來的一個四歲左右的兒童,所幸傷害不是特別大,只是軟組織擦傷。”

  最終9歲男童的家長承擔了90%的賠償責任。華嬌表示,家長一定要做好監管,尤其對於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一定要告誡他們禁止騎車;對於一些低齡的未成年人,家長儘量不要讓其單獨出行,如果要單獨出行,儘量選擇地鐵公交等比較安全的交通工具。家長自身也應該做好榜樣,不要違反交通法規給孩子帶來不好的影響。在外出旅行或遊玩的過程中,家長一定要注意孩子的安全,儘量讓孩子在自己的視野內或提示他遠離一些危險的通行區域,以保證孩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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