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民法典對社會誠信建設的立法回應

2018-08-07 10:55:37|來源:求是|編輯:趙春曉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弘揚誠信文化、增強誠信意識、培育誠信社會是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如何建立適應我國現代經濟社會文化發展需要的信任機制,是一個緊迫的課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價值取向,民法典應當為社會誠信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民法總則中的誠信原則是社會誠信建設的法理基礎

  我國民法總則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這是對誠信原則的規定。民法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和從事其他民事活動的過程中信守承諾、恪守信用、不欺不瞞、善意衡平。

  誠信一旦進入民法領域,就不再簡單地作為自律道德而存在,它是道德的法律化,旨在協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以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民法上的誠信可以通過概括條款的形式錶現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也可以通過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形式錶現於民法典的具體規則之中,這都使誠信具有了他律的性質。民法總則中的誠信原則屬於強行性規範,它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積極實現特定道德要求,設定了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必須滿足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誠信原則派生出民事主體的誠信義務,誠信義務不是法律對當事人行為的一般性倡導,而是要求當事人必須履行的強行性規則,其要求當事人根據法律關係的具體情況、交易習慣、生活習慣等善意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通過有關誠信義務的強行性規範配置,誠信原則主要維護最低限度的交易道德,而最低限度的交易道德又是市場經濟得以順利運行的前提。因此,誠信原則實際上承擔著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使命,它以強行性規範的形式對民事主體提出了積極的要求,在功能上對私法自治原則發揮作用的範圍進行必要限制。當然,誠信原則雖然主要適用於市場交易活動領域,但它在倫理家庭生活領域仍有廣泛的作用空間。民法要求的誠實生活既包括誠信經營、誠信守約,也包括婚姻誠信等。如我國婚姻法第4條有關“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就是誠信原則在夫妻身份關係中的具體要求。

  民法總則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這是對禁止權利濫用規則的規定,是誠信原則在民事權利行使領域的重要體現。誠信為原則,禁止權利濫用為效果,不可本末倒置。民法總則第64條至第66條還確立了法人外觀主義規則,將法人登記事項依法公示,以加強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監管,落實民法誠信原則。企業信息公示與社會信用平臺建設協同互動,二者均屬於市場經濟基礎法律制度。相應地,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建立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各級各類社會組織信息查詢系統,以公民身份號碼、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基礎,建立全國統一信用信息網絡平臺,也都是以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為重要目標,構建誠信營商環境,以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各類企業都要把守法誠信作為安身立命之本”。

  民法典分則信用權立法是社會誠信建設的制度保障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重要內容,應該將誠信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全過程,這是增強民法典道德底蘊的應有之義,有利於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弘揚中華民族誠信美德。鋻於此,民法典分則應加強信用權立法,這是社會誠信建設的制度保障。

  信用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其經濟活動能力(支付能力、履約意願等)的良好評價所享有的權利。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快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産權、人格權”。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並未將信用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具體人格權加以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採用名譽權的方式間接保護信用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信用評價越來越重要,信用成為一個人的立足之本,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由此,信用權兼具精神利益及財産利益的內容,有必要在立法上將之從名譽權中獨立出來,確認為一項具體人格權,並在民法典人格權立法中規定信用權制度。

  信用權的對像是信用信息。根據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不同,可將信用信息區分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根據信用信息內容的不同,可以將信用信息區分為消費信用信息和商業信用信息;等等。應通過立法推動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的歸集、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使用、共享、查詢、更正、補充、刪除、保護等活動。應依法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健全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實踐中,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促使其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自2013年10月24日起向社會開通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佈與查詢平臺,社會各界可通過該平臺查詢全國法院(不包括軍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詳細規定了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法定原則和比例原則對守信主體的信用激勵措施與對失信主體的約束懲戒措施,體現了法律鼓勵和管制調整方法的有機結合,以助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誠信氛圍。

  在民法典分則和民事特別法圍繞信用權立法過程中,應該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處理好基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而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進行公示,與對市場主體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權、信用權和個人信息權等合法權益保護之間的平衡。在信用權立法過程中,需要注意對社會信用信息的依法歸集、採集、保存、整理、加工、使用和共享,注意對民事主體信用權中查詢、複製、更正、補充、刪除等權能的保護。第二,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各級行政機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佈與查詢平臺等相關信用信息系統的開放合作,推動相關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共享、共用,探索建設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數據平臺。第三,對社會信用信息歸集、採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動,應遵循合法、客觀、必要原則,行政機關等國家機關在根據信息主體嚴重失信行為的情況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過程中應當遵循職權法定原則、比例原則。第四,政務誠信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公信力是社會誠信的重要支柱。應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信用檔案制度,建立健全政務誠信記錄,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的信用情況同樣應該依法激勵或者懲戒,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誠信建設中的表率作用,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建設誠信政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作者:王雷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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