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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規範面向中小學生全國性競賽 原則上不辦義務教育階段競賽

2018-09-22 11:19:32|來源:央視網|編輯:趙春曉

  央視網消息:為規範管理中小學生全國性競賽活動,防止活動項目過多過濫,切實減負。近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競賽活動。

  主辦方具備較強專業影響力和學術團隊

  《辦法》對申請舉辦競賽的組織主體、申報依據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競賽組織主體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註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具備較強的專業影響力和學術團隊。舉辦競賽過程中經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致競賽活動被教育部終止的,其主辦方不得再次申請舉辦競賽。競賽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於國務院部門規章或部級規範性文件。

  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 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

  嚴格準入條件是規範管理競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辦法》明確指出,教育部負責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並委託專業機構負責具體受理、初核工作。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期間一般舉辦1次。

  競賽應堅持公益性 做到“零收費”

  同時,《辦法》強調,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組織競賽應堅持自願原則

  《辦法》明確,組織競賽應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舉辦競賽過程中,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

  競賽以及競賽産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

  在結果使用方面,《辦法》還強調,競賽産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産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要標注教育部批准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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