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知識産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出臺司法解釋 做到及時保護與穩妥保護兼顧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3日)發佈消息,今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産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將於2019年1月1日施行。
《行為保全規定》共21條,主要包括了申請主體、行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行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方面的內容。在修訂過程中,做到了及時保護與穩妥保護兼顧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庭長 宋曉明:《行為保全規定》一方面關注解決行為保全申請審查程式的便捷和快速,如第六條明確了“情況緊急”的認定;另一方面,為防止申請人濫用訴權申請行為保全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者損害公共利益,也明確了審查行為保全申請的考量因素、申請有錯誤的認定採用客觀歸責等內容。
發佈會上,相關負責人也表示,這次出臺的行為保全規定,對於司法實踐中欠缺案例支撐或者可能有較大爭議的,並未作出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庭長 宋曉明:如反壟斷糾紛引發的行為保全案件中“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認定以及反壟斷糾紛中原告敗訴對於申請行為保全有錯誤的認定的影響等問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為保全規定》的總體精神在將來的具體案件中繼續進行探索。
明確“情況緊急”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情況緊急下申請的行為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此次出臺《行為保全規定》明確了情況緊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庭長 宋曉明:《行為保全規定》第六條列舉了屬於“情況緊急”的幾種情況,同時明確了情況緊急應當是“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即足以損害申請人利益”的情況。對於非緊急情況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審查期限,但是人民法院也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
同時,《行為保全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了屬於申請行為保全有錯誤的具體情形,對申請有錯誤的認定採取了客觀歸責原則,與普通民事侵權中適用的過錯歸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