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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加計抵減,你該知道的十個細節

2019-04-23 16:30:49|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劉天哲

  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發佈,細化增值稅改革具體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點之一就是允許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即加計抵減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個細節嗎?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執行期間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確認條件

  生産、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

  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要區分不同設立時間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

  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四是確認的連續性

  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

  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

  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五是準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

  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

  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六要區分三種情況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于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七要記住一個例外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

  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需要按政策規定予以剔除

  八是單獨核算加計抵減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

  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九是首次需填表聲明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

  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

  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十是有始有終

  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後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

  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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