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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律規制的里程碑
2021-04-12 13:33:53來源:人民日報編輯:趙檸

  生物安全法正式實施,為我國防範生物安全風險和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標誌著我國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建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是生物安全法律規制的重要里程碑。

  生物安全法具有重要時代意義

  為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據。2020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生物安全法是在生物安全治理領域對總體國家安全觀進行的具體貫徹。該法明確提出“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的立法目的,並從立法原則、管理體制、基本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方面為我國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為進一步推動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實現國家安全的整體性保障提供了法治路徑。

  為完善我國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生物安全法作為我國生物安全治理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對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生物多樣性、生物技術研發等多個領域的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問題進行系統性、針對性的規制,填補了多項立法空白。同時,它明確了我國生物安全法律規制的統一理念和目標,其原則性和授權性規定為今後國家和地方生物安全立法工作預留了空間,為健全以生物安全法為核心、以其他相關法律規範為重要內容的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

  為促進我國生物技術産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生物安全法既強調防範生物安全風險,也注重促進我國生物技術産業健康發展。生物安全法通過加強生物安全能力建設、科學研究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為生物技術産業發展創造了健康發展的法治環境,實現生物安全風險防控與産業健康發展的有效協調。

  生物安全法的主要亮點

  界定了生物安全的法律規制範圍。生物安全法首次在國家層面以綜合性立法的形式對生物安全進行了法律界定,拓展了生物安全的法律內涵,在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生物技術研發與應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生物恐怖與生物武器等做出明確規定,實現了對生物安全風險的整體性、針對性防控。

  建立健全了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領導體制。生物安全法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分別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機構、各級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以及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相關制度進行了明確,為實現國家領導下各利益相關主體參與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協同合作提供了制度支撐。

  明確了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基本原則和制度。生物安全法要求“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並且明確了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等基本原則。生物安全法明確了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調查評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審查制度、應急制度等基本法律制度,為實現生物安全風險的“全鏈條”防控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依據。

  我國生物安全法律體系的展望

  以實現生物安全的整體性規制為理念。隨著生物技術的不斷更新和進步,生物安全風險也更具複雜性,生物安全風險防控也需要具有整體性、系統性的法律體系支撐。生物安全法的一項重要亮點在於體現了我國對生物安全的整體性規制理念。在此理念指引下,未來生物安全的整體性法律規制要結合現實需求對法律體系進行動態性完善和更新,進而實現新時期背景下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有效貫徹和推進。

  法律體系結構將更具緊密性與協調性。生物安全法實施以後,我國生物安全法律體系要形成以生物安全法為中心,相關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立法為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體系結構。在該體系結構下,我國生物安全風險法律規制的理念與目標進一步統一,將促進該體系內部相關法律規範的整合與銜接。同時,生物安全法律規制具有範圍廣泛、法律關係複雜等特徵,生物安全法律體系的發展也應注重該體系在外部與其他法律規範、體系的協調配合,從而實現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在解決生物安全風險問題時的整體性價值。

  法律體系中主體關係更為多元。生物安全法一方面明確了國家在進行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時的主導性地位,反映出生物安全與國家安全的密切聯繫;另一方面,該法也分別明確了專家委員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科研機構、新聞媒體等社會主體在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積極作用,體現出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主體多樣性。由於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涉及科學技術問題,未來生物安全法的實施應當注重協調各主體參與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權責關係,既需要專業機構、專家學者為其決策的制定和實施提供專業性意見,也需要全民共同參與以增強政府風險決策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以發揮各主體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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