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6日,在廣西柳州市柳北區法院,原河池市金城江區環保局紀檢組長兼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藍群峰在法庭上。
當日,廣西柳州市柳北區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區法院和河池市大化縣法院對2012年初發生在廣西河池市境內的龍江河鎘污染事件負直接責任的3名瀆職官員、10名相關責任人做出一審判決。其中,河池市環保局分管環境監察等工作的原副局長曾覺發因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和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原河池市金城江區環保局紀檢組長兼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藍群峰、原河池市金城江區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韋毅,因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一審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新華社記者 周華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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