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29日對被告人李才坤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鄭小紅攝
法院審理認為,李才坤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才坤作為一位持槍的警察,實施了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鋻於李才坤對被害人家屬作出賠償並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故可對李才坤判處死刑不必立即執行。
宣判後,被告人李才坤當庭表示上訴。(中新網 記者 鄭小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