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從中高風險地區及境外來(返)遂人員申報登記有關事宜的通告
2021-07-29 18:36:47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唐浩博責編:胡曉萌

  為切實做好突發疫情防控工作,最大力度控制疫情傳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新冠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及境外來(返)遂人員申報登記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是從國內新冠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及境外來(返)遂人員,要切實做好個人防護,在安全抵遂2小時內向本人所在單位、住地所在村、社區及時申報登記本人健康狀況、旅居史、是否密切接觸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或無症狀感染者,是否為密接的密接等相關情況;入境人員結束集中隔離後來(返)遂的,應在解除集中隔離前2天向本人所在單位、住地所在村、社區申報登記,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登記調查、樣本採集、居家健康監測、居家隔離醫學觀察、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等防控措施。

  二、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等信息,拒絕接受檢疫、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等防控措施,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或明知自己患有突發傳染病,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執行當地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發佈的最新疫情防控相關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謊報警情、疫情,編造傳播涉疫謠言或者明知是涉疫謠言,故意傳播、擾亂公共秩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阻礙衛生防疫等部門依法履行職務,造成社會危害的,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按照襲警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生産、制售偽劣口罩、手套、消毒藥水等防治、防護産品、物資及假藥、劣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本通告發佈之時起,尚未登記報告的境內外中高風險地區來(返)遂人員以及確診病例或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密接的密接,必須及時向本人所在單位和住地所在村、社區登記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將依法從嚴從重懲處。請廣大群眾積極發揮監督作用,積極向當地公安機關、衛生健康部門反映、舉報涉疫違規違法線索。

  特此通告。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遂寧市人民檢察院

遂寧市公安局

遂寧市司法局

遂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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