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擬規定:住宅用地原則不搭配其他用途用地出讓
2021-03-03 16:40:37來源: 齊魯晚報編輯: 曹可凡責編: 趙瀅溪

  3月1日,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佈關於《關於加強經營性用地出讓管理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提出加強經營性用地出讓全生命週期管理,以提高土地利用品質和效益。並擬規定教育用地先供或同步供應,教育設施由濟南城發集團建設,住宅用地原則不搭配其他用途用地出讓,商業辦公用地不得建設公寓式辦公。

  加強經營性用地

  出讓全生命週期管理

  徵求意見稿從基本要求、土地儲備和供應、土地出讓要求、實施土地出讓、加強規劃建築方案管理、加強土地供後監管方面,加強經營性用地出讓全生命週期管理,提高土地利用品質和效益,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質,促進高品質發展。

  該徵求意見稿的適用範圍包括市區內新增的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營利性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社會福利、文化體育等基礎設施、社會事業項目用地,按照本意見執行。原劃撥土地轉出讓、集體經營性用地入市等情形,參照執行。

  記者注意到,該徵求意見稿是對經營性用地出讓相關規定的細化和明確,其中的大部分內容已在經營性用地出讓中執行。而進一步出臺文件明確要求,也是為接下來即將落地的“住宅用地“兩集中”同步公開出讓做準備。

  及時發佈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在土地儲備和供應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實施土地統一儲備。由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等,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對於依法收回或收購的國有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統一納入市級土地儲備庫管理。未經儲備的經營性用地原則上不得進入土地一級市場供應。濟南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統一對儲備土地進行入庫和出庫管理。

  對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地塊,以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地塊,由土地儲備項目承接主體依法依規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在前期開發之前已完成的不再開展。

  在2月25日該局網站公佈的會議消息中提到,濟南市將嚴格落實住宅用地“兩集中”同步公開出讓,即集中發佈出讓公告、集中組織出讓活動,全年將分3批次集中統一發佈住宅用地的招拍挂公告並實施招拍挂活動新的政策要求。徵求意見稿並未明確住宅用地集中供地時間,但已明確實施儲備土地統一供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按照總量控制、結構科學、佈局合理、時序有效原則,統籌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經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佈。

  教育用地先供或同步供

  教育設施由濟南城發集團建設

  在土地配套教育設施方面,在土地儲備前期開發階段完成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徵求意見稿附件《濟南市中心城區居住用地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程式》中提出,教育設施用地應先行供地或與關聯地塊同步供地。教育設施用地採取劃撥方式無償供應,産權歸濟南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所有。

  濟南市中心城區(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區、濟陽區和濟南高新區、新舊動能起步區、南部山區管委會代管範圍)內,按照《關於濟南市中心城教育資源優化配置的實施意見》(濟政辦發[2018]24 號)文件要求,招拍挂出讓地塊配套的教育設施的策劃、資金、建設等按本程式辦理。

  土地儲備前期開發階段,各土地熟化主體與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濟南城市發展集團提前對接,根據市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教育設施建設規範編制教育設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各教育設施佔地面積、土地熟化情況、建設規模等事項。

  濟南城市發展集團根據可研報告編制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要求和資金預算方案。建設要求和資金預算方案經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後列入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中起始價為土地出讓價款與教育設施建設資金之和。

  教育設施規劃策劃方案和資金測算經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濟南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實施建設。

  教育設施建成並通過竣工驗收後,由市、區教育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驗收接管並出具書面意見,教育設施無償移交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辦學使用。教育設施通過竣工驗收後,質保期內産權由濟南城市發展集團所有,期間因品質問題産生的所有維修維護等費用由濟南城市發展集團承擔。教育設施質保期過後,由濟南城市發展集團將教育設施不動産權無償變更過戶至市、區教育部門名下。

  住宅用地原則

  不搭配其他用途用地出讓

  《意見》(徵求意見稿)還指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應採取公開招拍挂方式出讓。對功能實現、運營管理、建設條件等方面有特別要求的出讓地塊,可通過擬供應計劃公示、預申請、招商信息發佈等形式,提前公開入市信息。商品住宅用地原則上不得搭配其他用途土地出讓;確需搭配供應的,須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報請市政府批准。

  此外,位於城市重要特定地區(如城市公共活動中心、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等)的項目,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上,開展城市設計,納入規劃條件。

  商業辦公用地不得建設公寓式辦公  

  《意見》(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商業用地由發展改革、商務部門結合區域功能、社會需求、土地用途等情況,提出休閒娛樂、大眾零售、酒店旅館等商業功能業態。出讓合同中未經約定,商業用地不得建設公寓式酒店,商業辦公用地不得建設公寓式辦公。

  早在2018年12月31日,濟南市城鄉建設部門發佈2018年12月31日廢止《關於規範居住用地和商業金融業用地中公寓建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濟建房字﹝2011﹞2號) 已明確原《通知》廢止後,禁止在商業金融用地中設計所謂“商務公寓”房屋類型。(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慶斌 王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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