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開庭審案 因證券回購糾紛東方證券索賠1.2億

2018-10-19 09:34:49|來源:解放日報|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10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方證券”)訴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弘高中太”)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件。這起案件是金融法院正式成立後受理的第一起案件,也是該院首起開庭審理的案件,金融法院院長趙紅擔任審判長。

  原告東方證券稱,其與被告北京弘高中太于2016年4月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若干補充協議,約定被告質押“弘高創意”股票合計28961432股,從原告處融資1.1億元。初始交易日期為2016年4月21日,購回交易日期為2019年4月19日,年利率分三段計算,最低履約保障比例為140%。合同簽訂後,原告已全額發放融資款,相應股票已作質押登記。被告于2018年1月5日日終清算後交易履約保障比例低於合同約定的最低比例,且未進行提前購回或採取相應履約保障措施。合同約定每季末20日結息,但被告自2017年12月20日起的6個交易日內未按時支付利息,上述兩項已構成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相應合同義務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融資款,支付本金違約金、利息違約金、延期利息及律師費等共1.2億余元,並對質押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

  被告弘高中太辯稱,協議規定的購回日期尚未到期,協議無法正常履行並非被告惡意違約,被告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屬格式條款,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依法調整;關於律師費的約定亦屬格式條款,合同簽訂時原告未盡提示説明義務,該條款依法無效;原告未提供質押登記相關證據,不享有合同項下的股票質權。

  合議庭歸納雙方爭議焦點,雙方代理律師圍繞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是否過高、原告訴請的律師費是否應由被告負擔、原告對係爭股票是否享有質權等爭議焦點進行辯論。庭審最後,雙方均表示願意接受調解。

  據悉,自8月20日至10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案件1100件,訴訟總標的額147.95億元。案件主要類型涵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公司債券交易糾紛、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營業信託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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