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銀保監局印發《上海地區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催收業務實施細則》

2020-11-07 12:20:49|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李勝蘭 |責編:尹紅燕

  國際在線消息:為進一步提升上海地區財産保險公司經營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的風險管控水準,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持續推動上海保險業高品質發展,近日,上海銀保監局印發《上海地區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催收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近年來,融資性保證保險作為一種增信手段,在破解融資難、助力多點消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逐步成為部分保險公司重要的業務增長點,但也出現了一些風險苗頭和問題。其中,各類違規催收行為引發的投訴舉報日益增多,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對保險行業聲譽造成負面影響。《實施細則》專項規範了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的催收業務環節,總體原則是“管住後端、倒逼前端”,通過建立標準化的操作規範,督促保險公司提升客戶審查、風險識別、産品定價、保後管理等經營能力,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控基礎。《實施細則》的出臺,進一步夯實了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的監管基礎,有利於實現“行業發展有標準、實施監管有抓手”的目的。

  《實施細則》共五章二十六條,適用於所有在上海地區經營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明確了公司內控管理要求,涵蓋制度建設、崗位設置、人員管理以及投訴處理等重要環節;要求保險公司健全委外催收管理制度、優化合作機構選擇、加強委外機構質檢考核並引入清退機制;規範細化保險公司催收行為,提出9項禁止性行為,加強隱私保護、檔案管理等要求。同時,針對當前矛盾比較突出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規範:一是提高催收過程記錄要求,包括外呼催收電話必須全程錄音,面談催收安排不少於兩名人員且必須錄音錄影,同時還明確了外呼頻率、禁呼時間、外呼對象、面談要求等催收行為規範,嚴禁暴力催收。二是明確提出保險公司省級分支機構應在委外催收協議簽訂、支付服務費比例兩個風險聚焦的領域落實管理責任,避免出現總公司與地方分公司權利責任的不匹配。三是明確保險公司對外部催收機構的風險管理主體責任,對其合作對手選擇、協議簽署、業務質檢、考核清退、費用定價、禁止轉委託等方面均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防止保險公司與外部催收機構推諉扯皮。

  下一步,上海銀保監局將指導轄內保險機構持續完善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管控、提升服務水準、防範化解風險,促進上海地區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依法、合規、穩健發展。(文/楊正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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