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建居住區應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2019-08-30 17:47:40|來源:西安晚報|編輯:吳宇婷|責編:趙瀅溪

原標題:新建居住區 應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8月29日,《西安市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初審。條例草案對我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鼓勵和引導相關企業、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新建居住區,應按照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養老服務設施沒有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市人民政府應制定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期配置。

  在醫養結合方面,條例草案規定,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向民政部門辦理備案,並向其登記機關變更登記。符合條件的,享受養老機構相關養老服務補貼和其他扶持政策。

  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病治療、康復、護理等服務,提供老年床位,開設老年人就醫綠色通道,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康復護理、衛生保健等服務。

  養老機構可按照國家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相關規定向衛生健康部門申請設立三級以下醫療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優先審核審批。衛生健康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整合醫療、康復護理和養老資源,引導和支持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簽訂合作協議,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療、康復護理、生活照料以及臨終關懷等服務。

  條例草案規定,民政部門應建立養老服務業信用評價體系,依法記錄養老服務機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醫養結合機構設立變更、監督檢查、違法行為、綜合評估等社會信用信息,並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予以公開,接受社會查詢。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草案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情形包括: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合同不符合規定的;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向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的行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的;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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