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發文:幼兒園不得以任何名義收贊助費
2021-04-08 09:29:21來源:西安新聞網編輯:王菲責編:趙瀅溪

  根據陜西省發改委新修訂印發的《陜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進一步做好我省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切實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幼兒園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等費用。

  據了解,全省幼兒園收費實行屬地分類管理,代收費不得加收任何服務費用,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保教費以外的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實施細則》明確,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為伙食費(含餐點)1項;可收取的代收費包括體檢費、保險費2項。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併收取。嚴禁為收取費用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服務性收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伙食費(含餐點)專款專用,標準由幼兒園按照保本原則核定。

  未開學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費,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住宿費可在規定標準基礎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未開學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費。

  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的預收費用。實行按月繳費的幼兒園,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費、住宿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按學期繳費的幼兒園,當月退費規定參照上述按月繳費的退費政策執行,剩餘整月保教費、住宿費全額退還。(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高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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