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奧動力暫緩為中超買單 不違規!有權解除合同

2017-07-04 16:09:39|來源:騰訊體育|編輯:王悅陽

  近日,有消息稱,由於中國足協出臺U23球員、外援使用、引援費用封頂等新政,造成中超聯賽觀賞程度下降,版權商業價值降低,中超聯賽版權方體奧動力決定暫緩支付版權費用,並要求重新和足協談判協商版權價格。一旦重新談判,80億中超天價版權將面臨縮水。那麼,體奧動力的做法在法律層面是否違約呢?

  足協出臺新政未與體奧動力協商

  本賽季,足協出臺了一系列新政,包括每支球隊必須有一名23歲以下球員首發,取消亞洲外援每場上場外援從3+1減少為3人。賽季中段,足協又對各隊的引援費用進行了封頂,要求國內球員身價不得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外援不得超過4500元人民幣。而且,足協還出臺了2018賽季U23球員使用的加強版:每場18人大名單至少有3個U23球員,首發11人裏至少有1個U23球員。每場U23球員首發人數不得少於首發外援人數,在一場比賽裏,每隊U23球員實際累計上場人次不得少於外援實際累計上場人次。

  足協的新政引發了巨大爭議,為了應對新政,各隊經常讓U23球員踢十幾分鐘甚至幾分鐘就將換下。亞洲外援政策取消後,克裏梅茨、艾哈邁多夫等外援只能坐冷板凳,造成了巨大的人員浪費。據了解,這些新政出臺前,足協並未徵求體奧動力的意見。兩年前,足協與體奧動力簽訂80億版權的合同時,肯定規定了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按照《合同法》第四章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足協出臺的新政導致比賽精彩程度下降,屬於單方面變更了合同。《合同法》中規定,只有當事人協商一致時,才可以變更合同。也就是説,足協在沒有和體奧動力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就出臺了新政,並給體奧動力帶來了版權商業價值降低等損失,已經構成了單當面變相違約。從法律角度來説,體奧動力暫緩支付中超版權費用是站得住腳的。如果足協繼續出臺新政,導致體奧動力經濟利益受損,體奧動力完全有權利要求解除合同。

  中甲和中乙版權合作方或將效倣

  體奧動力暫緩支付中超版權費用,現在看來有可能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由於足協新政同樣適用於中甲聯賽,中甲聯賽的版權提供商昌榮體育也有了談判的訴求。昌榮體育拿下中甲聯賽5年版權和冠名權,其中,5年冠名費用為1億元,年均2000萬。2015賽季,58同城冠名中甲聯賽,簽約兩年,每年的冠名費3000萬。昌榮體育的版權費用雖然遠不及體奧動力,但考慮到中甲聯賽的影響力,5年1個億的費用也算天價了。而本賽季,中乙聯賽也首次擁有了冠名商,同道偉業以5年5000萬元拿下了中乙版權。如果體奧動力要求和足協談判降低中超版權費用,昌榮體育和同道偉業也可能效倣要求更改版權合同。畢竟,版權合作屬於市場行為,由於足協的行政干預,讓聯賽精彩程度下降,版權商有權利基於自身商業利益,要求足協履行合同,這也是雙方應該遵守的“契約精神”。一旦足協不同意談判或降低版權費用,不排除體奧動力等版權合作商撤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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