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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員可離崗或到企業兼職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發佈時間:2017-09-30 16:29:01 | 來源:山西晚報 | 編輯:郭婧 | 責編:石麗敏

  山西晚報9月29日訊(記者李飛飛)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山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條例》明確,高等學校和研究開發機構的科研人員,經本人申請並由所在單位批准,可離崗或到企業兼職開展科技創新活動。該《條例》將於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

  本條例所稱科技創新促進活動,包括科技創新人才培養、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科技項目管理、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保障等。《條例》明確,科技創新促進活動應當堅持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産學研相結合、政府引導扶持、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在科技創新人才方面,《條例》規定,離崗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科研人員應當與單位簽訂離崗協議,約定離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的職稱晉陞、檔案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基本待遇不得低於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離崗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科研人員終止創新活動的,自離崗之日起三年內應當允許其返回原單位工作;離崗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科研人員辭職的,原單位應當按照在崗人員辭職的有關規定辦理。科研人員在企業兼職的工作業績可以作為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據。

  此外,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應當根據科研人員的崗位特點,建立專業技術職務分類評價機制和評聘分離機制。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類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應當增加技術創新、專利發明、成果轉化、技術推廣等評價指標的權重。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可以對科技創新成果顯著的人才直接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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