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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二手住房交易轉讓分類

發佈時間:2018-01-03 17:46:37 | 來源:太原晚報 | 編輯:薛陽 | 責編:石麗敏

  太原晚報訊 (記者賀娟芳)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發展的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抑制房地産泡沫,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遏制住房炒買炒賣,太原市房管局于2017年9月13日下發了《關於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轉讓的通知》,要求市轄城六區新購住房取得不動産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兩年方可交易轉讓,著力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轉讓。近日,記者從太原市房管局了解到,為進一步做好二手房交易工作,太原市出臺《關於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轉讓實施細則》,對太原市二手住房交易轉讓分類,部分符合條件的住房不在“限售”之列。

  房産通過初始登記,補換證、房改、繼承、受贈、離婚分割、拆遷安置等“非購買”方式取得,所有權人取得房産不屬於炒買炒賣行為,不在限制交易範圍內;

  房産規劃用途為辦公、商業、工業用房、公寓等“非住宅”的,不在限制交易範圍內;

  房産性質為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安居房、解困房等“非商品住房”的政策性住房,不在限制交易範圍內,但該類房産上市交易要符合其他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有關規定。

  《細則》規定“直系親屬”之間的住房交易轉讓,可簡化辦理手續。“直系親屬”是指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即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通過贈與方式轉讓房産的,無需提供親屬關係證明;直系親屬之間通過買賣方式轉讓房産的,需提供親屬關係證明。

  對於解決債權債務等糾紛,《細則》建立了相關審查機制:

  新購住房在2017年9月13日之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的、且當事人能提供銀行出具的轉賬付款憑證及其他證明材料,能核實、證明雙方確在文件下發之日前已産生債權債務的、可經太原市房産交易服務中心會議集體審核通過後,將房産交易至債權人名下;

  新購住房在2017年9月13日之後取得不動産權證的,債權債務雙方一律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債務糾紛,雙方可憑生效的法律文書辦理房産交易手續;

  房屋所有權人有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情況確需賣房籌款的,可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太原市房産交易服務中心會議集體審核通過後,將房産交易出讓。

  由於開發企業延誤辦證的,日期可按如下規則計算:

  購房人所購新建商品住房,因開發企業原因,導致辦證延誤,為保障産權人合法權益,即使産權人取得權屬證書不滿兩年,可按當初購房時太原市房管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辦證日期來計算,日期至今滿兩年的,准許上市交易;至今不滿兩年的,限制交易。

  編號為“YW”開頭的房産,不在限制交易範圍內。

  房屋所有權號為“YW”開頭的,該房産屬於通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方式取得的,為保障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緩解社會矛盾,該類房産不在此次限制交易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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