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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山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發佈時間:2018-01-11 17:07:42 | 來源:太原日報 | 編輯:薛陽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省財政廳等三部門相關負責人解讀《山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為推進山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1月9日,山西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山西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水利廳相關負責人就《山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進行深入解讀。

  為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包括山西省在內的9個省(區、市)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山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將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山西省根據實際,本著“有序銜接、稅費平移、注重調控”的原則,總體延續了原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這是山西省作為資源型省份和嚴重缺水地區主動作為、先行先試、發揮政府調控作用,引導企業節約用水,推進社會綠色發展的重要舉措,為全國全面推開水資源稅改革積累經驗。

  □居民:繼續緩徵生活用水水資源稅

  據介紹,山西省原水資源費政策對直接或間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暫緩徵收水資源費。改革後,為避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負擔,經財政部同意,山西省按“稅費平移”原則,在試點期間繼續緩徵。由於居民用水延續了水資源費緩徵的政策,因此不增加居民用水負擔。

  □採礦企業:徵收疏幹排水水資源稅

  疏幹排水是在採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涌水的活動,國家規定按照排水量徵收水資源稅。

  山西省原水資源費政策對所有礦山按每噸原煤或原礦3元徵收。山西省將疏幹排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確定為1.2元/立方米,回收利用的疏幹排水稅額標準從低確定為1元/立方米。並根據國家授權,明確了採礦企業未按規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準確計量取用水量時,按照噸礦産品排水2.48立方米折算排水量的核定方法。

  改革後,與原水資源費相比,在納稅人、徵稅範圍和稅負上都沒有變化,只是稅額的計算方式有所改變,既體現了加強水資源調節的立法宗旨,也沒有增迦納稅人正常生産負擔,符合“稅費平移”原則。

  □區分行業:分別確定水資源稅稅額

  按照國家改革試點方案,城鎮公共供水以供水企業為納稅人,按不同行業分別確定水資源稅稅額。山西省根據原水資源費標準,按照“稅費平移”原則,確定城鎮公共供水居民用水稅額標準為0.5元/立方米、特種行業稅額標準為3元/立方米、其他行業稅額標準0.7元/立方米。分行業確定城鎮公共供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

  據介紹,為支持農業發展,減輕農村生産生活負擔,山西省將農業生産超限額和農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從低確定稅額,使用地表水為0.05元/立方米,使用地下水為0.1元/立方米。此稅額水準在9個試點省居中,符合我省實際。對合理農業生産取用水免稅,超過限額的部分從低徵稅,不增加農民負擔。

  與此同時,山西省從高確定超采地下水和不合理用水等水資源稅稅額,分行業確定了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稅額標準,對同一行業取用水,地下水稅額標準高於地表水;超採區和嚴重超採區取用地下水稅額標準高於非超採區取用地下水,分別為非超採區的2倍和3倍;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取用地下水高於管網覆蓋範圍外取用地下水;對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特種行業取用水確定較高的稅額;對納稅人超計劃(定額)取用水超出部分加徵1至2倍。

  山西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對居民和一般工商業企業正常生産、生活用水負擔沒有增加。但超采地下水和不合理用水等違背資源節約原則的企業負擔會有所增加。符合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倡導企業節約用水、珍惜水資源,促進企業提高用水效率、優化用水結構的改革宗旨。

  需注意的是,水資源稅2017年12月1日開徵,2018年1月需要申報首期稅款。今後,除農業生産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徵收。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産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徵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按次申報納稅。(作者:孫達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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