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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女職工可享生育津貼時間延長至98天

發佈時間:2018-05-25 09:40:19 | 來源:山西晚報 | 編輯:路鵬程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女職工可享生育津貼時間延長至98天

  山西晚報5月24日訊(記者 楊晶)今後,女職工生育可享受生育津貼的時間從90天延長至98天。5月24日,山西晚記者從山西省人社部門獲悉,為進一步完善山西省生育保險政策,確保參保職工依法享受相關待遇,山西省政府對現行的《山西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參保職工享受待遇將更加明確。

  修改後,相關條款更加細化,職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更為明確。其中,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滿9個月的,參保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連續繳費滿3個月不滿9個月的,參保職工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在産假期間按照以下標準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難産的,增加生育津貼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生育津貼15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流産的,享受生育津貼15天;滿3個月不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生育津貼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産的,享受生育津貼42天;滿7個月引産的,享受生育津貼98天。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貼計發天數計發。生育津貼高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全額計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就醫規定的;不符合山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規定的;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治療生育合併症的費用;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殘、他傷、打架鬥毆、交通事故等造成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實施人類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等)發生的費用;按照國家或山西省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按照規定,在山西省境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所有制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至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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