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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

發佈時間:2018-07-04 15:56:57 | 來源:太原日報 | 編輯:路鵬程 |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我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

  7月1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2018年度(即今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進行調整。繳存基數調整為2017年1月至12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將擴大繳存比例適用區間。

  7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7年1月至12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方法為,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實際發放工資月數;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主要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同時還包括按月、按季、按年發放的屬於工資總額範圍的獎勵性工資。今年1月1日以後新參加工作或者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以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今年1月1日以後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這兩種情況繳存基數在本年度內不再進行調整。本年度的繳存基數實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過18030元;下限不得低於太原市最低工資標準,即迎澤區、尖草坪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小店區、古交市1700元,清徐縣1600元,陽曲縣1500元,婁煩縣1400元。單位不進行年度繳存基數調整的,應提交書面説明,並按照相應程式審查核實。

  企業單位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最高不得超過12%,單位可在上下限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機關事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保持不變,仍按原標準執行。繳存比例一律取整數,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同一繳存比例。生産經營困難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職工月繳存額必須四捨五入到元,即職工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的計算結果分別四捨五入到元後相加得出職工月繳存額。最高月繳存額為4327元,其中:單位2164元,個人2163元。最低月繳存額為小店區、迎澤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尖草坪區、晉源區、古交市為170元,其中:單位85元,個人85元;清徐縣為160元,其中:單位80元,個人80元;陽曲縣為150元,其中:單位75元,個人75元;婁煩縣為140元,其中:單位70元,個人70元。

  各單位應在7月1日至7月31日之間,進行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逾期調整,應從7月份開始補繳。我市地區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均應按照規定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的調整。單位網上辦理,開通單位網上業務功能的單位,可直接通過互聯網辦理本單位職工的基數調整;個人網上辦理,單位專管員登陸個人網上業務大廳,可直接通過互聯網辦理本單位職工的基數調整;櫃面辦理,單位應填報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年度調整申請書和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清冊,製作繳存額調整清冊電子版,通過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分理處前臺櫃面調整。

  繳存職工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標準按本通知執行。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標準執行。各繳存單位在申報2018年度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同時,必須對本單位的繳存信息具實申報,以確保單位繳存信息的真實一致。(作者: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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