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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條例》10月1日起實施

發佈時間:2019-09-30 09:55:31 | 來源:人民網 | 編輯:李佳藝 | 責編:李勝蘭

  人民網太原9月29日電(桑莉媛)今天,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傳來消息,《山西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是著名革命老區,紅色文化遺址不僅數量多而且分佈廣,將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納入法治軌道十分必要。為推動山西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促進紅色文化遺址的合理利用,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率先頒布實施《山西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條例》。

  “作為全國首部該領域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條例》不僅建立了分級保護、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利用等制度,具有先行性、創新性,還明確規定了對太行精神、呂梁精神等為代表的我省紅色文化的挖掘弘揚,突出了立法的針對性和地方特色。”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主任李福明介紹。

  據介紹,《條例》共6章38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調查和認定,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法律責任,最後一章附則。其中,對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是《條例》的核心內容。為突出保護重點、增強保護實效,《條例》規定了4項保護制度:規定紅色文化遺址實行分級保護。在全省保護名錄範圍內,確定省級、市級、縣級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分別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核定公佈。

  突出規劃的引領作用。規定省人民政府文物、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明確保護範圍內禁止的行為。對列入各級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遺址,要求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明確保護範圍內禁止的行為,並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符合紅色文化遺址保護規劃的要求。

  規定紅色文化遺址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確定了保護責任人的産生辦法,明確了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職責。

  下一步,山西省文物局將積極推進《條例》各項規定、要求貫徹落實,力爭在《條例》頒布一週年時,完成全省紅色文化遺址的調查認定,並向社會公佈全省紅色文化遺址認定名單。同時,加快推進密集區改革實施方案和各項政策的落實,打造全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示範區。此外,山西還將結合烈士褒揚工作,宣傳貫徹落實《山西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條例》,充分發揮傳承紅色基因、弘揚英烈精神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作用,在全社會樹立起崇尚英烈、緬懷英烈、學習英烈的良好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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