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旅行不宜“説走就走” 律師建議購買商業保險

從繁忙緊張的工作生活中解脫出來,融入無拘無束的大自然當中,已成為不少青年人時尚的選擇,“驢友”也就應運而生。所謂“驢友”通常指自己計劃安排衣食住行,以體驗大自然為目的,自備各種必需的旅遊用品,前往如山地、海岸線、溪谷等地進行深度戶外運動的人。深圳作為國內戶外運動最早啟動的地區,近年戶外運動的參與人數逐年增加。

 

然而,由於中國戶外運動的整體水準還比較低,戶外安全教育及救援體系基礎薄弱,因此戶外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在頻頻發生的“驢友”遇險事件之後,除了“驢友”自身安全知識技巧的缺失之外,還暴露出我國戶外運動法律的缺位,公眾救援部門的搜救行動所産生的費用是否該由被救人買單也受到公眾質疑。

 

南方日報記者 卓泳

 

“驢友”遇險多因迷路和受傷

 

近日,13名深圳“驢友”結伴到清遠英德中崆大峽谷溯溪探險,因山洪暴發被困峽谷中,其中2人被洪水沖走,1人死亡;今年4月份,華為一名27歲員工陳某,參加從深圳大梅沙到水祖坑的戶外拉練活動,中途與15人的隊伍失去聯繫。次日,救援人員在馬巒山紅花嶺一處偏僻的登山道旁,發現了陳某的遺體。

 

據深圳山地救援隊不完全統計數據顯示,從2001年—2013年,救援隊共實施救援185次,深圳周邊發生戶外傷亡共126人,其中死亡45人,受傷81人。據該負責人分析,無論從事故發生次數還是遇險人次來看,迷路/受困、滑墜、劫案、溺水都排在深圳戶外事故的前幾位。其中,溺水、山洪、浪涌等與水有關的事故,佔死亡事故一半以上,滑墜、車禍等比較危險的事故,則位居傷亡事故的前列。“我們今年上半年就出動救援了十幾次,迷路和受傷的比較多。”深圳山地救援隊隊長石欣告訴記者,從今年的救援行動看來,事故多發地在梧桐山、七娘山、英德中崆大峽谷、南澳等山地和峽谷中。

 

記者在各大論壇上看到不少徵集“驢友”出行的帖子,大多只寫明時間、地點、路線、費用等基本信息,而對於安全提示以及領隊自身的資質,並未做過多説明。採訪中,不少“驢友”單純地將戶外運動歸結為簡單的肢體運動或者徒步,而對戶外運動應該具備的安全知識和技巧卻非常含糊。

 

資深戶外運動愛好者大象對記者表示,戶外運動不是“説走就走”的旅行,而是非常專業的一門學問,“驢友”遇險多因不具備專業知識盲目跟風所致。

 

“領隊和隊員都應該接受過相關的專業培訓,尤其是領隊要擁有初級或中級戶外指導員的資質。”大象告訴記者,專業的領隊首先是懂專業技能,其次是懂團隊管理,最後還要懂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有環保意識。“這是全方位的素質培訓,不是個人體能很好、路線很熟就可以隨意出行的。”

 

大象介紹,戶外運動要考慮三方面的安全因素:人、裝備和自然環境,常見的風險一般是忽略了這些安全因素所致。“人的因素主要體現在高估自己的體能,對領隊和團隊的選擇比較隨意,在網上隨便看到一個組織就跟著走了。其次是裝備的因素,不熟悉裝備的基本運用。最後是自然環境因素,有些人出門前沒有摸清楚天氣狀況、地理環境的特點,以及隨著季節變化可能出現的問題。比如,夏天容易發生山洪、中暑等危險,在選擇戶外地點時就要有針對的選擇。”

 

救援費由救援人員出引爭議

 

由於“驢友”遇險地點多為遠離城市的偏僻之地,且地勢複雜展開救援比較困難。因此,每一次的救援行動都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深圳藍天救援隊負責人王成華告訴記者,每一次小型的救援行動需要出動20人—30人,而大型的救援行動則需要40人—50人。

 

“參與一次救援需要有相應的物資、裝備、前方和後方,後方主要負責提供各種救援所需要的信息,要聯絡相關機構、協調交通、保險等,耗時至少需要一天左右,如果情況複雜還得數天。”石欣告訴記者,由於政府的相關部門如公安局、消防隊、120救護隊在山地救援的能力和裝備都比較薄弱,因此一般都需要請求專業的山地救援組織參與救援行動。

 

然而,這些組織參與救援的費用都需要由隊員自掏腰包。“我們的費用都是自己解決的,如果接到緊急情況,事故地點為深圳市周邊地區,費用就自己先出,然後大家AA制解決。費用特別大的話,可能社會的愛心人士會捐贈一點。”王成華告訴記者,即使是政府請求支援的救援行動所産生的費用,也是由隊員自掏腰包,由於是公益組織,費用都需要自籌,有時也會遇到費用難以為繼的尷尬境地。

 

關於救援費用的問題,有人認為應該由被救人自己買單,也有人認為應該由政府買單。據記者了解,在國內驢友遇險受援助的事件中,極少有遇險驢友支付救援費用的案例。而在前幾年,幾名驢友違規穿越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四姑娘山而遇險,並驚擾了野生大熊貓,四川省登山戶外運動協會因此對違規穿越者處以罰款,並由他們承擔四川省山地救援總隊救援費用3600元。

 

對此,有受訪人士表示,如果是旅遊者違規在先,動用公共力量救援的費用,就應當由驢友自身擔責,除了承擔相應費用外,還要對他們進行處罰。但也有人認為,公民有權享受政府保護,當遇到危險時,政府進行人道主義救援,天經地義。市民劉先生則認為:“政府當以人為本,驢友遇險,政府救助是無可厚非的。但在救助之後也應思考驢友的民事責任問題。好多驢友遇險,皆因驢友故意鋌而走險的行為和違背承諾的做法造成的。”而對於民間公益組織的救援行動,律師黃柱國認為,政府在請求他們參與救援的同時,應該給予他們費用上的支持,否則對他們日後參與救援的積極性及可持續都不利。

 

大象給記者講述了一位朋友爬雪山的一次經歷:“這位朋友去歐洲攀登一個雪峰,當他爬到一半時,就覺得自己體力不行了,要爬上去非常困難甚至有危險,因此申請當地的救援,救援組織很快就把他成功救下山,完事後他就付給對方幾萬元港幣。”大象告訴記者,在歐洲很多救援隊接受救援任務都是要付費的,因為政府不能動用納稅人的錢,對某些人因為自己的過失實施救援,他們的政府公益救援和商業救援是並行不悖的。

 

律師建議“驢友”購買商業保險

 

據了解,由於戶外探險活動在中國發展起步較晚,相關法律並不健全。目前,我國尚沒有專門的法律規範探險遊、戶外運動等,有業內人士認為,頻發的旅遊安全事故暴露出相應法律條款的欠缺、問責機制及應急救援體系不完善等問題。記者了解到,與登山探險運動相關的文件是2003年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國內登山管理規定》,其規定登山要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申請,需要得到批准。但是,這僅是對西藏5000米以上山峰和其他省份3500米以上的獨立山峰適用。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柱國告訴記者,目前,我國法律對網友自發組織的戶外運動沒有明確監管單位,也沒有詳細的法律規範戶外運動者的責任和義務。一旦出現戶外旅行者的人身安全問題,可適用關於人身損害的相關規定。同時,救援費用及處罰目前也無具體法律法規來規定。此外,黃柱國表示,事故涉事各方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種相約進行戶外集體旅遊和探險活動的,在法律上是推定他們成員之間有相互幫助和救助的義務,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即使當事人各方都沒有過錯,各方也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這種責任只是經濟上適當的補償。”黃柱國建議,從事戶外活動的人,最好的途徑是通過商業保險保護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