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文規範協會商會資産管理 對外投資被嚴格控制

日前,財政部、民政部聯合印發了《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資産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協會商會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並且協會商會及其所辦企業對展會主辦權、體育賽事商務運營及轉播權等無形資産進行轉讓或委託管理經營時,應當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合作方。

 

據了解,《辦法》為了規範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資産管理工作,維護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各類資産的安全完整,根據《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和改革總體要求而制定的。

 

《辦法》要求,協會商會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對確有需要的對外股權投資行為,應與協會商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相符,按照依法合規、安全穩健、風險可控的原則,進行可行性論證,並嚴格履行協會商會章程和資産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對外股權投資收益統籌用於章程規定的各項業務活動,不得在管理層、工作人員和會員之間進行分配。

 

《辦法》規定,協會商會及其所辦企業對展會主辦權、體育賽事商務運營及轉播權等各類無形資産進行轉讓或委託管理經營時,應當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受讓方或委託管理方。已簽訂合作合同的,合同期滿後按照本辦法要求重新公開選擇合作方。

 

對於協會商會中的國有資産保護,《辦法》規定,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國有資産和暫按國有資産管理資産的管理。對確認為國有資産或暫按國有資産管理的資産,協會商會應當進行單獨登記與核算。協會商會國有資産和暫按國有資産管理資産中的房屋、土地處置事項,根據職責分工報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審核。

 

《辦法》還要求,協會商會不得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損害協會商會及會員利益。協會商會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産,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這裡的關聯方是指,協會商會在職人員和離職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所有、實際控制或參股的企業,具體認定標準參照《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披露》執行,涉及上市公司的還應當參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執行。

 

《辦法》還指出,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加強對協會商會財務、會計等政策執行情況,以及資産配置、使用、對外投資、處置、收益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負責牽頭制定資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建立資産報告制度等;民政部門負責統一的信息平臺建設,構建協會商會資産信息披露渠道,會同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協會商會資産監管工作。此外,審計機關還將對協會商會的資産管理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此外,《辦法》還要求,協會商會應當加大資産信息公開力度,通過協會商會網站、民政部門統一信息平臺等渠道,向社會公開資産管理辦法、資産報告等信息,主動接受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人民網北京1月17日電 記者 孫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