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長江經濟帶環境污染犯罪可從重處罰

最高檢20日聯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發佈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其中,在關於從重處罰的認定中,明確對於發生在長江經濟帶十一省(直轄市)的下列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可以從重處罰——

 

一是跨省(直轄市)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二是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轄市)江河、湖泊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在最高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近年來,“兩高三部”高度重視依法懲治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活動。隨著查辦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增多,地方執法司法機關普遍反映實踐中存在著確定管轄難、調查取證難、司法鑒定難、法律適用難等突出問題,建議有關部門高度重視並予以解決。

 

為了解決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指導司法辦案,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兩高三部”多次聯合召開座談會,研究磋商形成了紀要稿。

 

這是“兩高三部”首次就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聯合出臺專門文件。據介紹,紀要堅持問題導向,努力破解當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特別是對單位犯罪認定、犯罪未遂認定、主觀過錯認定、嚴格適用不起訴和緩免刑以及案件管轄、司法鑒定等近年來地方執法司法機關反映比較集中的具體問題“把脈會診”“對症下藥”,作出明確具體規定。

 

紀要指出,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認定單位犯罪時,應當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出資者、經營者和主要獲利者,既要防止不當縮小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範圍,又要防止打擊面過大。

 

紀要明確,對於行為人明知其排放、傾倒、處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仍實施環境污染行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公私財産損失等嚴重後果,以污染環境罪論處明顯不足以罰當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量刑。

 

“紀要體現了最嚴格的環保執法司法制度、最嚴密的環保法治理念,對環境污染犯罪敢於亮劍、絕不手軟,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犯罪行為從嚴打擊、從重處罰,把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足用好,使之真正成為‘有牙齒的老虎’,形成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的強大震懾。”王松苗説。(記者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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